医疗纠纷:入院时医方与患方沟通告知欠充分,致新生儿出生后死亡

璞玉康康 2024-10-14 19:13:36

【认定事实】

2022年12月30日,原告徐某某因“停经37周,发现羊水少半天”至被告处住院待产。2022年12月31日,原告徐某某产下周某某,当日周某某因“呼吸急促、呻吟20分钟”被转至被告某某科抢救治疗。

经诊断为:1.新生儿肺炎(重症);2.新生儿持续性肺动脉高压;3.新生儿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4.新生儿呼吸性酸中毒。2023年1月2日,周某某肺动脉高压进一步加重,因医治无效于当日死亡。期间,周某某产生医疗费38815.23元,已由两原告向被告支付。

【原告认为】

被告在对原告徐某某及周某某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其过错与周某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的损失金额为1375949元,其中:医疗费38815元、护理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营养费36元、交通费1000元;

死亡赔偿金1203560元、丧葬费620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20000元(尸检费10000元+损害鉴定费10000元)。因被告负轻微责任,原告按照25%的责任比例主张赔偿,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343987元(1375949×25%)。

【被告辩称】

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认定其与周某某死亡之间的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因素,故被告认为综合所有的赔偿项目及金额,其愿意按照1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徐某某是经产妇,其孕期因羊水过少曾多次住院治疗,在2022年11月29日医方建议继续治疗,但是患者要求出院,医方告知其相关风险后,患方签字。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载明,即使采取有效呼吸支持、患儿的病情愈后也难以好转。

关于护理费的标准,原告是按照每天100元计算,被告同意按照每天60元计算。对于其他赔偿项目以及金额,被告均无异议。

【尸检结果】

2023年1月5日,两原告向某市某某会申请对周某某尸体进行病理解剖检验。经解剖检验,某市某某医院于2023年2月3日出具《周某某尸体解剖报告书》,该报告书载明周某某的死亡原因为:呼吸衰竭死亡。病理所见双下肺支气管肺炎及肺透明膜形成,严重影响肺氧交换功能,致呼吸功能丧失而死亡。

【鉴定结果】

经本院委托,某某医学会于2023年6月14日出具鉴定意见:某市某某院诊治过错,与患儿周某某(徐某某之子)死亡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因素:

患儿母亲徐某某孕30+3周因“羊水过少”入院后医方某某成熟治疗,符合诊疗常规。2022年12月30日,因“停经37周,发现羊水少半天”入院,有终止妊娠指征,医方引产方式可行,产程管理基本符合规范。

但入院时医方与患方沟通告知欠充分,患儿入院抢救时机械通气欠及时,存在一定的过错。鉴于产妇孕期羊水过少,患儿出生后一定程度上存在肺发育异常的可能,且出生后病情进展急剧,即使采取有效的呼吸支持,患儿病情愈后亦难以逆转。

【法院认为】

1、本院参考某某医学会的鉴定意见书,酌情认定由被告对两原告的损失承担12%的赔偿责任。

2、关于两原告的损失,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388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营养费36元、交通费1000元、死亡赔偿金1203560元、丧葬费620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尸检费10000元、鉴定费10000元等项目和金额,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被告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

3、关于护理费,原告主张按100元/天计算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确认。据此,两原告的损失金额合计1375949元,由被告承担165113.88元,其余损失由两原告自理。

【判决结果】

2024年1月9日判决,被告某市某某院承担12%的责任,赔偿原告周某某、徐某某各项损失金额合计165113.88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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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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