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扁桃体癌患者因急性喉梗阻死亡,未尽注意义务医方担责

璞玉康康 2024-10-12 13:30:52

【原告陈述】

2022年6月4日,死者梁某因咽痛5天伴呼吸困难1天,前往被告处就诊,当晚20时03分入院。当晚21时50分,被告CT室检查后突发呼吸困难,诉不能呼吸,口唇紫绀,呼吸三凹征,约半分钟后呼吸、心跳骤停。在此期间,被告未及时采取抢救措施,致使梁某于23时49分死亡。

【原告认为】

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梁某死亡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赔偿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及鉴定费合计826311.62元。

【被告某市某某医院辩称】

1、患者突发呼吸困难,医方立即采取就地抢救措施,紧急行气管切开术,不存在延误。根据监控视频,患者于2022-06-0421:40吸氧坐轮椅出病房,医生陪同下准备到CT室检查,21:47到达CT室门口,21:49进入CT室,21:54CT检查结束打开门。

21:56患者出到CT室门口患者诉呼吸困难、不能呼吸,随即重新推入CT室,在CT室就地实施抢救,医生即行心肺复苏术,并请放射科当班医师、护士及在场急诊护士协助抢救,接心电监测,呼叫急诊科、ICU急会诊,并紧急就地行气管切开术。

同时开通第2路静脉补液通道,22:00顺利切开气管,并放置气管插管,22:09患者意识有反应,呈谵妄状态,瞳孔对光反射迟钝,直径约0.3cm,22:10患者再次突发意识丧失,呼吸、心跳骤停,行心肺复苏术治疗,静脉注射肾上腺素1mg,每5分钟追加一次肾上腺素,共用8次。

患者仍不能恢复自主心跳及呼吸,瞳孔散大,23:49患者心电图显示一直线,宣布临床死亡。医方对患者突发呼吸困难的救治及时、规范,10分钟内为患者顺利进行气管切开术,不存在延误。

2、患者入院2小时内即突发呼吸困难,死亡是自身严重基础病突然加重所致,也与患者未重视自身病情,来院就诊延迟有关。

患者入院时间为2022年6月4日20:03分,入院时呼吸稍急促,未见三凹征,行药物治疗未见好转,CT检查后21:56分在CT室检查后突发无法呼吸,随即出现呼吸、心跳骤停,从入院到病情突发变化,不到2个小时。

期间医方除了给予吸氧、抗炎、抗感染等对症治疗外,也进行了肿物穿刺、CT检查等拟明确病因,但患者CT检查后突发病情变化,虽经抢救,仍难以逆转病情的进一步恶化死亡,医方并无过错。且患者既往已存在右侧咽部肿物,在到我院就诊前5天已出现咽痛;

但患者并未引起重视,仅是在当地医院开药治疗,未能进一步查明病因,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自身病情的及时诊断和治疗,患者来我院时已发生咽部肿瘤感染、咽部炎症,其病情在入院后短时间内迅速恶化,属于自身疾病风险所致,医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尸检结果】

本例死者梁某符合罹患右侧扁桃体腺癌伴急性化脓性咽喉炎、扁桃体炎并咽喉腔、声门裂狭窄致急性喉梗阻引发窒息死亡。

【鉴定结果】

综合考虑医方过错和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患者自身疾病的复杂性、严重性等因素,认为以认定医方(某市某某医院)的过错因素是导致梁某死亡损害后果的次要原因较为适宜合理,过错参与度为16%-44%(建议30%)。

【医疗过错】

医方对患者病情未尽高度注意义务。抢救欠及时。在患者呼吸困难进行性加重的紧急干预上缺乏果断相应处置措施。根据院方提交的视频监控录像,梁某在21:49:08被推入CT室,随后就发生呼吸心跳骤停。但在此期间,未见医方任何抢救记录。

从监控记录显示:21:56:01患者被推出CT室门口;21:57:15又推入CT室;21:57:57第1次取物资进入CT室:21:58:08第2次取物资入CT室;22:02:35第3次取物资进入CT室;

22:02:55第4次取物资入CT室(抢救记录及护理记录:22:00顺利切开气管,并放置气管插管),经抢救未能恢复自主心跳、呼吸于23:49宣告死亡,医方延误了解除患者呼吸道梗阻的时机。

纵观本案,被鉴定人梁某从入院到病情突发变化,不到2个小时。被鉴定人梁某死亡损害后果的发生,为其疾病发生发展所致,医疗过错行为仅在死亡损害后果的进展中起到促进或加重作用,即使没有发生医疗过错,死亡损害后果仍然有较大的可能会发生。

【判决结果】

2024年3月20日判决,被告某市某某医院承担28%的责任,赔偿510594.56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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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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