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未就输尿管结石的不同治疗进行充分医患沟通,医方担责

璞玉康康 2024-10-20 13:24:40

【认定事实】

2021年12月31日20时18分,原告因“阵发性左侧腰腹部疼痛2天,加重1小时”到被告处住院,初步诊断为“左侧输尿管结石伴左肾积水”。2022年1月1日,被告对原告在全麻下行经尿道输尿管镜钬激光碎石+输尿管支架置入术。

探察所见:尿道无狭窄,膀胱壁光滑,未见新生物,膀胱腔内未见结石,双侧输尿管开口位置正常,见清亮尿液喷出,左侧输尿管上段见一大小约0.6㎝×0.7㎝结石,表面不光滑,周围输尿管粘膜水肿。2022年1月2日14时07分原告出院。出院诊断:左侧输尿管结石伴左肾积水。

出院医嘱:出院后继续口服药物,服药期间及停药后1周禁饮酒,忌辛辣食品,出院2周后返院行左侧输尿管支架取出术,出院后过量运动可能出现腰部胀痛、血尿等不适,为术后常见情况,多饮水及休息后症状能缓解。若上述症状加剧立即返院就诊。

2022年1月18日,原告到被告处门诊取出左侧输尿管支架,后继续门诊。2022年1月30日10时50分,原告因“左侧腰腹部疼痛半月,加重1天”再次到被告处住院,同日13时在全麻下行左侧输尿管镜钬激光碎石术+左侧双“J”管置入术,术中见左侧输尿管狭窄,因斑马导丝无法通过而终止手术。

当日转某市第九人民医院。出院诊继:左侧输尿管结石伴左肾积水、左肾结石。2022年1月30日,原告入住某市第九人民医院,因不同意该院治疗方案,故于2022年1月31日出院。原告从某市第九人民医出院后,于2022年2月1日、2月4日到某医科大学附属某医院门诊治疗。

2022年2月11日,原告因“阵发性左侧腰腹部疼痛1+月”到某医科大学附属某医院住院;入院诊断:1.左侧输尿管结石伴左肾积水;2.左侧输尿管狭窄;3.肝囊肿。于2022年2月23日出院。出院后,原告于2022年5月25日回院门诊。

【患方观点】

事发后,患者随后转某市第九人民医院、某医科大学附属某医院,均发现左侧输尿管狭窄且存在损伤、左肾积水伴输尿管结石。经协商未果,故起诉,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48034元。

【被告某某医院辩称】

原告住院后,我院对其进行了检查,手术方案和术后可能存在的并发症向原告进行了充分告知,术后输尿管狭窄也是术后常见且必然发生的并发症。

【鉴定结果】

原告陈某,男,1986年2月26日出生,属九级伤残;某某医院的医疗行为与陈某的损害后果[左侧输尿管下段狭窄(球囊扩张术后),病情延长及医疗费用增加]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系同等原因。

【医疗过错】

1、医方未就输尿管上段结石的不同治疗方法进行充分医患沟通,侵犯患方相关的知情选择权;

2、可能存在术中操作不当,造成下段输尿管损伤;

3、术后拔除输尿管支架管的诊疗行为不规范,缺乏相关病历记录和检查报告;发现结石碎片残留、疼痛后,没有进行随访、及时检查(如CTU、输尿管镜检)。

4、损害后果:左侧输尿管下段狭窄(球囊扩张术后),病情延长及医疗费用增加。

【法院认为】

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经鉴定存在过错,故应承担赔偿责任,依其过错程度,确定其负担50%。

【判决结果】

2023年11月6日判决,被告某某医院承担50%的责任,赔偿138459.86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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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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