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由于医方错误医疗行为,致新生儿出生后多处外伤性伤害

璞玉康康 2024-10-17 16:04:48

【原告陈述】

2022年3月原告母亲杨某某为生产原告,入住被告某县人民医院妇产科,经检查,被告单位于2022年3月17日为杨某某做剖腹产手术接生原告。在手术过程中由于被告单位手术医生等的错误医疗行为,导致原告出生时受到了非常严重的创伤性伤害。

原告出生后被告单位妇产科并未告知实情,待原告母亲发现后,立即转往被告单位儿科进行抢救治疗,后转往某省儿童医院救治。经诊断为:1、脑疝;2、创伤性脑水肿;3、(双侧顶部)创伤性闭合性硬膜血肿;4、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5、(双侧)顶骨骨折:6、头皮血肿。

并在病历中明确记录患儿出生1天,因产后发现颅内出血一天入院,经检查确定患儿前隆起,双侧顶部分别4×4及3×4厘米质软包块,CT显示上述骨折等,为其治疗花去了巨额医疗费。

【原告认为】

被告为原告接生时,导致原告多处外伤性伤害,虽然现在治疗暂行终结,但按专家所言,在成长过程中随时观察治疗,可能导致有后果发生,为此原告特依法具状,诉讼请求:请求被告依法赔偿因医疗过错而导致原告伤害的医疗、护理等费用195019元。

【被告某县人民医院辩称】

我院对于原告方在我院治疗事实予以认可,但是被告方不存在医疗过错,具体理由以我主治医师出具的诊疗经过为准。从诊疗经过看,医院没有任何医疗过错,我院不应当承担医疗责任。

【鉴定结果】

原告苗某某,男,2022年3月17日出生。在委托鉴定过程中由于患儿年龄较小,尚处于生长发育阶段,对于委托的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后续治疗费等项目暂无法评定。后经本院征询原告父亲苗春龙意见,同意先就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

鉴定意见:某县人民医院在对孕妇杨某某实施的诊疗行为中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医疗行为与患儿苗某某出现损害后果具有相应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为主要原因范围。

【经济损失】

1.医疗费:50962.59元;2.住院伙食补助1300元(26天×50元/天);3.营养费520元(26天×20元/天);4.护理费3579.74(50254元/年÷365天×26天);5.交通费3600元(含救护车费用);6.住宿费2296元;7.鉴定费18000元;合计80258.33元。

【法院认为】

某县人民医院在对孕妇杨某某实施的诊疗行为中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医疗行为与患儿苗某某出现损害后果具有相应的因果关系,原告苗某某主张医疗费等与治疗相关的损失,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结合案件审理情况酌定过错参与度为70%。

【判决结果】

2023年5月23日判决,被告某县人民医院偿原告苗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56180.83元(80258.33×70%)。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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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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