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述】
2022年6月15日,周某因反复腰痛、双下肢感觉麻木、跛行明显等到某医院就诊,某医院查MRI示:腰4-5椎间盘变性伴突出,继发椎管狭窄,收住周某入院。某医院于2022年6月17日对周某实施气管插管全身麻醉+局部浸润麻醉下行后路经椎间孔腰L4/5椎间盘切除椎管扩大减压椎间植骨融合椎弓根螺钉内固定术+术中神经电生理监测。
术后第四天周某出现下肢无力感加重,告知某医院,后经周某反复多次催促,某医院的相关医生仅是潦草告知周某家属可能系脊髓炎复发导致的,并多次推脱与本次手术治疗无关联。术后至今,周某一直无法下地行走,特别是右下肢根本无力,一直无好转迹象。
【原告认为】
手术前某医院明确告知周某称入院时的症状就是腰椎间盘突出症导致的,声称该手术无任何风险,通过手术治疗达到完全可以行走的健康状态。现却发生术后无法行走的后果且导致周某可能留有终身残疾,周某根本无法接受现状,并对今后生活存在太多的难处,精神压力可想而知。
综上,由于某医院对周某实施的手术治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诊疗过错,直接忽略了周某曾经多次患脊髓炎住院某医院治疗的情况,现周某会留有终身残疾,损害后果与某医院的诊疗过错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某医院对周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诉请某医院赔偿周某各项经济损失计295170.09元。
【被告某医院辩称】
对周某在某医院就诊的诊疗经过没有意见。鉴定费用应根据责任比例来进行分摊。精神抚慰金只考虑两到三千。根据鉴定报告,某医院愿意在15-20%范围之内承担赔付责任。
【鉴定结果】
被鉴定人周某,女,1959年出生,目前留有截瘫(双下肢肌力IV级),评定为八级残疾;某省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周某的诊疗过程中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存在过错,与周某双下肢截瘫(肌力4级)的损害后果系次要原因。
【医疗过错】
被鉴定人周某2010年、2011年曾先后两次因“视神经脊髓炎”在某省某医院住院治疗(病案号为x),但医方采集病史不全面,与患者及其家属沟通不到位,存在明显不足。院方直接行手术治疗,导致术后出现效果不理想的情况(患者经过麻醉、手术等创伤应激反应后,机体的免疫力进一步下降,也是发生急性脊髓炎的因素之一)。
认为某省某医院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存在过错,与被鉴定人术后第四天出现双下肢肌力下降,继发脊髓炎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被鉴定人周某术后第四天出现下肢无力感加重,至今康复1年余仍未恢复正常。其目前双下肢肌力下降的损害后果主要为其自身疾病脊髓炎的发生、发展、自然转归所致。
【法院认为】
本案中某医院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在周某曾在某医院住院且病案号同一的情况下,未全面采集周某的病史,与患者及其家属沟通不到位,而直接行手术治疗,是引发周某急性脊髓炎的因素之一;
综合考虑某医院的过错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风险、周某自身疾病脊髓炎等因素,本案酌情确定由某医院对周某的各项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妥。
原告损失合计658646.73元。根据上述责任比例,本院确定某医院承担损失197594.02元。鉴于周某八级伤残的事实,本院确定某医院应支付周某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元。
【判决结果】
2024年2月1日判决,某医院赔偿周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8372.19元。202094.02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