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医方在换药和消炎过程中违规操作,致外伤患者十级伤残

璞玉康康 2024-10-16 13:22:37

【原告陈述】

2021年8月20日原告不慎致左前臂损伤,在某某某医院治疗5天。8月25日原告转入被告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左前臂软组织感染,并于当日行左前臂X线,提示左尺桡骨未见明显骨折,软组织肿胀。

8月27日行左尺桡骨MRI平扫术前检查,诊断结果为左前臂及腕关节背侧皮下软组织损伤、水肿,部分皮肤缺如。8月28日行左前臂软组织感染清创+VSD覆盖术。被告医务人员在换药和消炎过程中违规操作,导致原告左臂创面大面积出血,左桡骨远端及软组织感染骨髓炎。

2021年9月23日,原告转入某大学某医学院附属某某医院住院继续治疗,医院对原告行左腕背创面清创+带蒂岛状皮瓣转移+腕关节囊修复+取皮植皮术+VSD术。

2021年10月23日出院,医嘱:每隔3-4天换药,继续营养神经治疗,一周后复查左下肢彩超;注意休息,加强营养,患肢行康复训练;定期复查,不适随诊。

【诉讼请求】

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诸法院,请求依法裁决:1.判决被告赔偿损失65367.67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鉴定费由被告负担。

【患方证据】

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事业单位信息。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二:住院病历一组。证明1.原告李某保入住被告治疗情况;2.原告转入某某医院住院治疗情况;3.原告定期复查的事实。

证据三:治疗费票据一组。证明原告因治疗开支治疗费用69601.93元的事实。

证据四: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票据一组。证明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行为存在不足及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次要因果关系,参与度评为20%;2.原告支付鉴定费18000元。

证据五: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原告按照批发和零售业的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

证据六:交通费、住宿费一组。证明原告身体致残后在住院期间及平时治疗过程中开支交通费、住宿费等7000元的事实。

【被告某市某某医院辩称】

对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没有异议,请法庭依法确定原告的各项赔偿金额。

【鉴定结果】

某市某某医院对李某保的医疗行为存在不足及过错,与其左桡骨远端及软组织感染性病变的损害后果存在次要因果关系,参与度评为20%(供参考);

原告李某保,男,汉族,1960年2月5日出生,伤残程度评为十级;不再给予后期医疗费及疤痕修复费用,给予复查费用1000元;给予误工期15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

【经济损失】

1、医药费45296.06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58天×50元/天=2900元;

3、营养费90天×50元/天=4500元;

4、护理费50089元/年÷365天/年×90天=12350元;

5、误工费61020/年÷365天/年×150天=25076.71元;

6、残疾赔偿金42626元/年×17年×10%=72464.20元;

7、鉴定费18000元;

8、复查费1000元;

9、原告主张交通费5000元、住宿费2000元,因其未提交发票,本院考虑原告因住院、鉴定产生费用,酌情支持4000元;

10、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5000元,本院酌情支持3000元。

【法院认为】

原告损失合计188586.97元。被告赔偿20%即37717元。原告主张被告承担30%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2024年2月18日判决,被告某市某某医院赔偿原告李某保的经济损失37717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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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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