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百姓的查处申请视作信访事项,仅仅回复一些无关紧要的书面答复,就能算作履行了法定职责吗?绝非如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徐会元律师办理的这起案件完美回应了这个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查处申请被当作信访,行政机关仅做书面回复敷衍了事】侯先生是山东省某村的一位普通村民,开办了一家家庭农场做生猪养殖。然而2020年,他的农场附近成立了一家矿产资源开发公司,该公司的采矿活动严重影响了农场的生猪养殖。多次尝试与公司沟通无果,随即找到在明律所的徐会元律师着手准备维权。
了解了案情后,律师发现该矿产公司距离侯先生的农场不足200米,且该公司采矿时发出的剧烈爆炸声噪音过大,影响侯先生正常生产活动,且根本不符合国安监总局39号令的禁爆安全距离规定!同时该公司开采时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的土方挖湿法进行,导致爆破产生大量粉尘,对空气造成污染,无组织颗粒物排放不符合《**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条件!基于此,律师当即决定要求行政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在律师的指导下,侯先生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了违法查处申请,但收到的答复却并未解决问题,县资规局表示“未发现所反映的扬尘严重问题,关于是否满足《**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请向生态环境部门问询。关于‘爆破声过大、300米禁爆区’等问题,该问题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请向应急管理部门问询。”一些不痛不痒的回复,就将侯先生的问题重新抛了回来...
【复议机关:查处申请并非信访,单纯书面回复并未充分履职!】侯先生在律师指导下提出复议申请:一撤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违法查处申请答复书》;二责令该局限期重新作出答复!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则辩称,“本机关并不具备侯先生所主张的违法行为的查处职权和职责。侯先生反映的问题应当由生态环境局、应急局等其他部门负责查处。对于侯先生的申请本机关已经按照法定程序作出了全面答复,并无不当之处。”
律师仅用三点作出回复:
根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以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由你县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你所谓的申请事项不属于你的查处职责范围毫无依据!根据《**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你县作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具有对露天非煤矿产资源开采及矿区作业车辆和矿区机械扬尘污染防治监管职能!按照前述规定,你县对“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采矿时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的土方挖湿法,扬尘严重”的问题具有处理的法定职责!单纯按照信访事项作出书面答复不能视为已经依法履职!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要按照法定的形式和要求进行,如侯先生举报行政违法行为,请求查处,本质上是申请具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按照行政执法程序进行行政处罚,而行政处罚程序,依据《行政处罚法》《**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以及系统内有关规章规定,一般收到线索后,要有执法程序启动、立案、调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有的环节有完成时限要求和法定的其他形式要素,行政机关只有按照这些去做,为依法充分履行了职责,而诸如以信访件处理的其他形式的行为和回应由于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即便做了,也不能代替法定形式要求的履行职责。本案中,侯先生请求依法查处其举报的行政违法事项,并提供了相关视频佐证,从视频中可以清晰地看到案涉企业在车辆运输、挖掘机工作及采矿时造成的扬尘,而被申请人提供了联合检查照片、案涉企业《采矿许可证》《违法查处答复书》证明其履行了职责,但关于如何开展的调查,调查内容均未有相关证据佐证!按照优势证据原则,显然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还不能充分证明其按照法定形式要求履行职责,侯先生没有看到行政机关有关诸如立案、决定方面的内容,故,县资规局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最终,复议机关采纳了律师意见,作出决定:撤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违法查处申请答复书》中关于矿山开采过程中扬尘问题的答复,并责令该局在法定期限内针对上述问题重新作出处理并答复!本案在明律师大获全胜!
【在明律师有话说】将百姓的查处申请视作信访事项,仅仅给予形式上的书面答复,就能算是履行了法定职责吗?公民的举报、投诉、申请查处应当得到怎样的对待?本案中的复议机关明确指出,百姓的这些行为本质上是期待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后,依法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以恢复法律秩序,而非仅仅满足于一纸空洞的回复!行政履职不应只是走过场,而应是实质性的行动!民众的合法权益需要得到真正地维护,而不是被形式主义的敷衍所掩盖!(李宗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