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事实】
2023年6月9日,患者因剑突下疼痛、憋气1年,加重半年,至被告某院区就诊,初步诊断为:慢性心力衰竭、肥厚性梗阻性心肌病、心功能Ⅲ级(NYHA分级)、类风湿性关节炎、高血压病Ⅰ级(极高危)、子宫切除术后状态、腰椎术后。
2023年6月9日,患者在被告某院区入院治疗,后进行肥厚性心肌病射频消融术手术,术后出现休克现象,被告安排再次手术,后经多次治疗仍未好转,终于2023年7月6日经抢救无效去世。原因为:多脏器功能衰竭。
【原告认为】
因被告在对死者进行救治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去世,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两原告共计1058082.17元。
【死亡原因】
依据现有病历材料分析,引起患者死亡的根本死因考虑是本次心脏射频消融术出现右室破裂事件,终致的致命性并发症(重要脏器功能障碍)直接导致患者死亡。
【鉴定结果】
某某附院在术前替代治疗方案的告知方面存在告知不全,心脏射频消融术后明确右室破裂与医院介入操作相关,针对术后心包积液转外科干预治疗的及时性方面存在不足。以上说明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的因果关系为同等原因范围。
【医疗过错】
1.2023-06-09患者邢某华因剑突下疼痛、憋气1年入院,某某附院的初步诊断符合临床诊疗思维。
2.患者肥厚型梗阻性心肌病,左室流出道重度梗阻,合并心衰,其病情程度较重,预后差,具有猝死的较高风险性,具有及时给予缓解梗阻的必要性。医院予拟心脏射频消融术治疗,术前向患方告知介入治疗相应风险。
内容包括手术可能发生的风险包括心肌穿孔、心包填塞、严重的心律失常等,并签订《手术知情同意书》,可见患方签字字样。医院上述诊治符合患者病情诊疗需要及临床诊疗的程序性要求。审查上述《手术知情同意书》内容,缺乏替代方案的充分告知,存在不足。
3. 2023-06-12医院给予患者实施拟定手术,术中未记录发现异常,于14:3结束手术于介入手术室走廊留观,留观期间患者出现低血压,给予快速补液、多巴胺提升血压等治疗,血压改善不明显,1:34再次上台D**透视提示心包填塞征象;
给予紧急心包穿刺置管引流同时快速补液,考虑心脏破口较大,穿刺引流不能完全止血,电话联系心外科于约18:00由介入手术室转心外进行再次开胸行心脏破裂修补术,打开心包即探查见右室前壁有一破口,故患者心脏射频消融术后右心室破裂明确,与医院本次介入手术操作相关。
患者死亡后未行尸体解剖检验,是否存在自身基础病变参与影响不详。而针对术后心包积液积极引流观察期间,明确活动性出血后需及时联系外科开胸探查,医院在发现患者心包积液给予反复抽吸较长时间后才给予联系外科评估开胸探查,存在迟滞。
4.转外科入手术室后患者很快出现心跳骤停,遂紧急开胸,切开心包见大量血液涌出,给予心脏按压,探查见右室前壁有一破口见血液喷出给予缝合破口,患者心电示室颤,多次心内除颤仍无法恢复自主心跳,紧急插管体外循环行手术治疗。
患者病情危重,手术难度大,予延迟关胸带气管插管返心外科ICU。其后期病情亦危重、治疗具有一定矛盾性及相当困难性,医院经给予联合多学科对症支持等治疗后,患者于2023-07-06死亡。
【判决结果】
2024年6月7日判决,被告承担50%责任,支付935399.02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