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房屋,是咱老百姓自己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不是谁想拆就拆,想征就征的。
即便是为了公共利益需求,不得不拆,不得不征的,也必须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的程序进行,还得征得咱老百姓的同意。
国家出台了很多政策,来防范、打击各类违法拆迁行为,以此来保护咱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咱老百姓呢,却因为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不熟悉或者不知情,这就让一些人钻了空子,用违法手段就把咱老百姓的房子给拆了,地给占了。
咱老百姓挣钱不容易,半辈子辛劳、拼命攒钱盖的房子、置的地,不能这么不明不白的就被拆了。那么,我们到底该怎么做,才能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拓夫律所根据多年征拆案件代理经验,为大家总结了农村征地拆迁中,最常见的7种违法行为,大家一定要知道,非常重要。只要是存在这7种违法行为的,咱们老百姓就有权拒绝拆咱们的房子、占咱们的地。
第一:征地没有批文。
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被征收人享有“知情权”。
具体来说就是,被征收人有权知道征收的范围、征收的目的、征收的补偿标准、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安排等事项。
这些事项,相关部门批准后,通常要通过公告或者通知等方式把相关批文发布给被拆迁范围内的百姓。以此告知大家。
如果没有相应的批文,这就证明,此次征收程序不合法。
另外,征收批文是有有效期的,有效期一般是两年。如果征收方拿着过期的批文征地,这也属于违法行为。
第二:以租代征。
什么是“以租代征”呢?
简单来说就是,以租地的方式来达到征地的目的。
常见的形式有两种:
1、以村委会的名义与村民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之后私自改变土地用途。
2、基层某府直接租赁集体土地,用于修建道路或公共设施,或另行将土地流转转租出去。
“以租代征”的行为,规避了土地用途管理制度,规避了集体土地征收审批程序,也违背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的规定,是严重的征收违法行为。
第三:先拆迁后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第一款规定: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由此可见,征收部门用“先拆迁后补偿”的方式,强制被征收人搬迁的行为确属违法。
第四:征收补偿明显低于市场价,不公平、不合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虽然“公平”这两个字并不绝对,但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标准来补偿被拆迁方,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是违法的。
第五:不允许被拆迁人选择补偿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第一款规定: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可在现实征收拆迁过程中,很多补偿协议都只列明了其中的一种补偿方式。这种行为明显是违法的,因为它剥夺了被拆迁人的选择权。
第六:征收主体不适格。
谁有权利征收咱老百姓的土地呢?
答案是:
只有市、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才有权利!
其他主体,比如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根本就不具备这样的权利,开发商就更不是征收的适格主体了。
征收主体不适格,征收行为自然违法,当您遇到这种情况时,一定要积极维权。
第七:非法逼迁。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征拆方会用一些歪招来折腾被拆迁人,比如,通过断水、断电、断燃气的方式,让被拆迁人无法正常生活,最终不得不搬迁。
这种行为明显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对此就有明文规定: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如果在现实生活中,您也遇到了这7种征地拆迁行为,切勿盲目操作。
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并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来帮您出具最专业的解决方案!
拓夫拆迁律师团,专注征收拆迁案件20年,只为咱老百姓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