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发现2023年很多地方还在把无证房当成违建进行强拆,早在2016年最高院就发布过相关指导案例:明确表示对无证房不能一刀切的认定为违建,这是对老百姓的不负责,也是违法的。很多法院也在公布的案例判决结果中积极落实最高院的指导。
但是在拆迁过程中,仍然有一些拆迁方不顾法律的规定,遇到无证房就“一刀切“的按照违建处理,如果老百姓自己不拆,就强制拆除。
老百姓遇到这些行为不要怕,保持冷静然后收集证据维权。
基本案情:
重庆的马先生房子被强拆了,来电咨询我们怎么办?马先生说家里的房子在拆迁范围内,但是按照政策拆迁后只给一个65平民的小房子,楼层也不好,自己母亲腿脚不方便,而且房子太小,根本都不够住。自己不同意拆迁补偿,觉得太少了,想再争取一下。
没想到拆迁方在上个月组织了一帮人,到家里后啥话没说,就把家里的人撵出去后控制了起来,最后在房屋四周拉起了围栏,二话不说就开始强拆,直到最后房子都倒塌了。
马先生于是赶紧咨询我们这种情况怎么办?
拓夫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分析,对方实施了强拆行为,那么我们就要看它的这个强拆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同时,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对于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上述案例中,马先生的房子属于旧宅,还是在父亲那一辈的人建起来的,建造的时候是获取了村委会的同意,并且出具了同意书。因为那个时候法律还未完善,因此从法律程序上来说,马先生的房子是获取了批准的,并不是自己随意的建造。
因此拆迁方以房子没证是违建为理由进行的强拆,明显没有法律依据。
因而,最高法早在2016年对于此类房屋就做出过指导案例,因历史原因造成房屋无证的情况下,要根据实际情况“追本溯源式“的认定对房子做出正确的认定,并且给与合理的补偿。
因此对马先生房子认定为违建,明显站不住脚。
我们接着看,如果房子是违建实施强拆的程序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由此可见,如果确定是违建也不能随意拆除,应当充分告知老百姓申诉的权利,才能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强拆。
马先生根本不知道有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力,房屋就直接被强拆了,由此可见此次强拆行为明显站不住脚。
最后马先生委托我们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拆迁方强拆违法,并且赔偿损失300多万,经过调查取证、法院开庭,最后法院支持了马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其实在这里还有一个陷阱,很多被拆迁人都不知道,那就是“以拆违促拆迁“,只要你不同意补偿方案,就说你的房子是违建,并且实施强拆。
如果您正面临这方面的问题,不要拖着,该复议复议,该诉讼诉讼,避免和马先生一样。
在此拓夫律师还根据实践经验帮助大家总结了,这6种情况都不能“一刀切“的认定违建。
1.2008年以前建造的房屋
为什么以2008年为时间节点,因为《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开始实施,所以2008年之前建造的房子不能以2008年之后的法律要求,因为“法不溯及既往“,所以需要实际情况实际处理。
2.招商引资建造的房子
招商引资是一个时代的特色,所以有其独特的特点,当时政府为了促进本地经济发展,会做出承诺,允许在无证的情况下先把房子建起来,手续后补即可,这种情况不违法。因此,该情况在大多情况下是经过有关部门背书的,就算某些证件不齐全也不应该被认定为违章建筑。
3.1986年前农村建造的房屋
《土地管理法》是1986年正式实施在该年份之前建造的农村房屋因为没有相关规定予以证件,所以一般没有合法手续但是也不应该认定为违章建筑。
尤其是最高法特意对此做出过文件指导,目的是为了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4.土地规划前的房屋
随着时代的进步不同时期使用的规划方案是不同的,不能因为现阶段和上阶段的政策方案不一致就认定上阶段的建造房屋是非法建筑。所以遇到此类状况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以偏概全一概而论。
5.手续不全的房屋
《城乡规划法》第65和第68条相关规定,凡是取得了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选址意见书等前期土地相关手续,并且后期可以补齐手续来获得房屋建设许可证或所有权的,暂时不认定为违章建筑。
因此房屋的手续不全,在一定的时间内是可以补救的,因为不能以此直接认定为违建。
6.土地所有权被买断的房子
这种情况比较少见,因为其也具有经济发展特色,可能在某一段时间内土地买卖符合政策规定,因此,虽然没有相应的证书但是如果可以证明该土地使用权被企业买断且正常使用,也不应直接被认定为违建。
法律在发展,时代也在进步,所以看待房屋的法律问题也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如果您正面临这方面的法律问题,一定要及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