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明确规定,在以前这9种合法的行为现在都违法了。
随着土地政策的不断变化,国家越来越重视农民的土地,对土地的使用政策越来越严格,一直在保护农民的耕地。
一、未办理供地手续即占地动工建设的
以往的土地卫片执法,在数据填报时取得农用地转用批准的,填报相关批复文件,认定为合法用地。
《规则》实施后,完成农用地转用还不能认定为合法用地,需完成供地手续。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必须填写批文或证书文号、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电子监管号,包括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供地、先行用地、不动产权证书、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以及经有审批权限的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同意的相关特殊政策批准文件的扫描件和能够证明用地位置范围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界址点坐标文本或者图件扫描件)。按照《规则》,有两类情形除外:
1、卫片图斑下发时已依法取得先行用地手续的图斑或地块。在动工建设以前,经有权机关批准,办理了先行用地审批手续,在批准范围内建设的图斑或地块,认定为合法用地。
2.政府为供地而进行土地平整的图斑或地块可以不提供供地手续。该类情形虽然导致卫星影像发生变化,但没有发生建设行为。
二、未经审批或无合法权源的翻新、翻建行为
《规则》规定,将存量建设用地上存在的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翻新、翻建、新建行为,认定为存量非农建设违法用地。对《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在未经审批或无合法权源的建设用地上翻新、翻建、新建行为认定为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因此,翻新、翻建要小心了!
三、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的
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因此,新的判定标准实施后,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的,直接认定为违法用地。
四、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的
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新规实施后,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的,认定为违法用地。
五、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农村道路的
此前,农村道路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此次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农村道路的,直接要求判定为违法用地。
六、未经批准或不符合相关标准占用一般耕地建设畜禽养殖、水产养殖设施的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七、未经批准或不符合相关标准占用一般耕地建设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的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严格控制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八、符合相关标准但未经批准占用一般耕地建设农村道路的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九、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鱼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