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政策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政策,不仅推进了社会的发展,也大大改善了老百姓的生活。但是政策实施的时候往往因为操作不当,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强拆、偷拆是最常见的。
房子被偷拆,村民一气之下把实施偷拆的镇政府告上了法庭,但是一审法院最后判决,村民没有证据证明是镇政府实施了偷拆,驳回了村民的起诉。
这是拓夫律师近期代理的一起真实案例:
河北的李先生家里有一处房子,是在1995年左右的时间李先生的父亲建的,后来根据村里的政策,李先生的父亲办理了相关的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等手续。2008年李先生的父亲去世后,房屋一直由李先生一家人居住。
2018年村里的人找到李先生,说这里有建设项目,他们整个村的房子都要拆迁,补偿是按照每间房1.2万元的标准,院落不管大小补偿1000元,家里的东西要求都搬走,搬不走的不给补偿。李先生一看那肯定不行,因为他的房子刚进行了装修,但是装修费就花了十几万,这样算下来连装修费都不够,更别说去县城买房住了。
就这样僵持了一年多,眼看周围的人房屋都拆的差不多了,项目动工已经迫在眉睫,没想到镇政府竟然趁李先生不在家的时候,偷偷的强拆了他的房子。事后李先生第一时间报了警,但是警察说:“那是省里面的项目,大家都得配合,这种情况你可以找政府去反映情况”。
李先生一气之下,把镇政府告到了法院,要求镇政府赔偿自己的损失总计30多万。
一审法院的时候李先生提交了之前村里和自己谈拆迁问题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自己的报警记录,镇政府答辩称,李先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偷拆主体是镇政府,自己不是适格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因李先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偷拆主体,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明明就是镇政府实施的偷拆,大家都心知肚明,但就是没有证据,法院也不支持怎么办?
拿到判决书的第二天,李先生联系了我们,经过律师的分析,我们发现李先生之前有很多证据没有取证,这才导致了败诉。
于是拓夫拆迁律师介入了,迅速的收集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了二审。
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最高法院的指导案例,像李先生这种情况,只需要提供初步的证据,证明镇政府是被告即可。
开庭的时候,我方出示了以下证据:
1 2018年12月份镇政府向李先生下达了一份《拆除危房决定通知书》,文书中明确盖着镇政府的公章,可以证明本次拆迁项目的工作由镇政府负责。
2 因为时间紧急,拓夫律师没来得及做信息公开,于是在镇政府的官网上找到了镇政府关于本次拆迁项目下发的各种加盖公章的官方文件,包括拆迁之前下发的各种公告,征地公告,迁坟公告,以及征地范围,红线图等,由此可以证明镇政府是该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
3 提供了报警记录,警察表示“那是省里的项目“,也就是指的这个拆迁项目,结合以上证据,间接证明镇政府是该项目的实际负责单位。
最后二审法院认定,原告只需要提供基本的证据证明被告主体适格即可,如果被告不认可,可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强拆主体,但是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认定镇政府为适格被告,撤回一审判决,要求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此案。
老百姓打拆迁官司,最难的就是不知道如何取证,败诉都是因为证据不足,因为很多证据掌握在行政机关手里,老百姓想要获取比较难。所以如果您遇到这种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尽快维权。
以上内容是拓夫律师在实践处理案件过程中的总结和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