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自己摔倒的,凭啥要我赔240000元?”北京的马老太,看到超市有特价猪肉,急忙上前去抢,一不小心,撞到超市感应门,摔倒骨折。马老太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巨额赔偿。
事发当天,超市为了吸引更多客户,计划当天早上做促销,附近的马老太听说后,与以前一样,早早来到了超市门口守着。 那天早上7点46分,马老太飞速跑到超市门口,准备做第一名,抢到那天的促销产品-特价猪肉。 也许是超市的门太“隐蔽”,也许是马老太眼中只有猪肉,超市的感应门还没反应打开,马老太一下子撞到了门上。 之后,马老太摔倒在地,好在感应门也没有破碎或掉落,否则,可能会造成更多的伤害。 据调查,当时人并不多,也没有很多人与马老太抢特价肉,由于超市入口感应门反应需要时间,造成马老太与门相撞。 事后,马老太将超市告上了法院,要求超市赔偿24万余元,其中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其中,伤残赔偿金最多,高达152499.5元。那么,从民事赔偿的角度看,超市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
我国《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的超市,显然属于公共场所,因适用安全保障义务条款,需要尽到保护顾客人身安全的义务,避免顾客因环境等因素受到损害。 一方面,马老太是因撞门受伤,而超市的门并不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因此,不能要求超市承担过高的责任。 另一方面,超市当时做促销活动,并未提前安排专人维护现场秩序,在超市入口处也没有设置安全提示标识,也有明显的过失。 一审法院认定,对于马老太的人身损害赔偿,其自身应承担40%,涉事的超市,应承担60%责任,即131971.5元 超市收到判决书后,觉得不可思议,认为是马老太自己不注意,才撞到了门上,自己竟然承担高达6成的责任,非常不服气。于是,向中院提起了上诉。 上诉状中,超市提起,其已在入口处贴有“注意安全,请勿奔跑”的提醒字样,已尽到安全提示义务
而中院经审理认为,超市确实存在,感应门打开不及时,影响他人正常通行的潜在危险,且超市没有尽到提示义务。 最终,中院维持了原判,超市还是应承担60%的责任。 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