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通常不会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而是由征收方支付给村集体或者村委会,再有村集体去依规管理和使用。但问题在于,村集体究竟该如何管理和使用这样一笔巨款呢?是否应当立即召开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去形成决议或者方案呢?村民是否对此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并有权充分发表意见直至要求将该笔费用予以分配呢?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燕丽、徐会元律师就在重庆市代理了这样一起纠纷,我们来看看复议听证将会收到怎样的效果。
【基本案情:800余万元安置补助费资金结余能要求分配吗?】委托人是重庆市xx区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集体土地。2021-2022年期间,因当地一水电站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该村部分集体土地被征收。
委托人作为村集体成员始终未收到任何安置补助费用等土地征收补偿款,于2024年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镇政府申请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2024年3月,镇政府率先作出答复,称征地补偿安置的主体和责任单位并非本机关,其无权就所申请事项进行处理。
2024年4月,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答复,认为涉案征地补偿费用已依法划入镇政府的账户内,且已对认定的被安置人员予以了安置补助,结余资金830余万元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使用,不应在村集体成员中进行分配。
委托人对此答复不服,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燕丽、徐会元律师指导下向重庆市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区规自局作出的《关于申请事项的答复意见》和镇政府作出的《关于申请事项的答复》,责令二部门对涉案800余万元安置补助费结余进行分配,落实社会保障补贴费用并及时分配相应费用产生的利息。
鉴于该案案情重大复杂且涉及征地补偿费用使用分配等重大利益,区司法局依据《行政复议法》第50条的规定于2024年9月组织各方当事人召开了听证会,虽为复议审查但却有了近似于法院开庭审理的程序。
【律师解析:“管理和使用”不能成为一笔糊涂账】听证审查中,被申请人区规自局坚称根据重庆市“344号令”等规定,涉案征地补偿安置已完成,不存在申请人所谓的未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情形,结余的资金也不应予以分配。
2021年施行的《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8条规定,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安置补助费按照规定发放给人员安置对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而本案中的被征收土地即属于“未分配到户”的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直接由区政府与村集体签订,所涉1500余万元征地补偿费用已划入镇政府账户,由镇政府代为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区规自局答辩指出,根据“344号令”规定的人员安置对象确定标准,涉案村组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24人,均已经法定程序公示、审核并签字领取安置补助费。而根据前述第8条规定,结余的安置补助费的使用属于村集体的权利,其分配权限不在区规自局处。
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燕丽、徐会元律师则对此提出了截然不同的意见,她们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安置补助费等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在保障全体村民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基础上通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去形成决议,而不应沦为一笔糊涂账。
且在本案中区规自局并未明确告知其确定安置人员具体名单的方式,其确定流程并未公示公开,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镇政府也并未履行其法定的监督村委会履职的义务。那么二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对申请人的请求事项进行实质性的调查和督促,而不能认为此事已与自己无关而任由村委会去“村民自治”。
换言之,仅仅是将补偿费用打入村集体的账户内并不意味着补偿安置职责的完成,这800余万元结余费用最终的去向,区规自局和镇政府均有义务持续监督和跟进。
【案件结果】本案听证中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在区司法局的主持下进行调解。2024年9月19日,各方形成《调解笔录》,为实质性化解本案行政争议,区规自局和镇政府于9月20日自行撤销涉案《关于申请事项的答复意见》和《关于申请事项的答复》,申请人也自愿撤回涉案两份《行政复议申请》,由区规自局和镇政府于45日内监督、指导和推动涉案村民小组启动“对结余安置补助费进行分配”事项的决议,形成书面决议结果,并由村委会进行书面确认。
而如在决议后仍未能实质性化解争议,则由二部门重新就申请人提出的履职申请作出书面答复。至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