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毛某与肖女士系老乡,两人偶然相识,后发展为情侣关系。两人谈恋爱期间,亲昵行为仅限于牵手接吻,男子毛某曾多次要求和肖女士发生关系,不过均遭到了拒绝。
情人节这天,肖女士要求男子毛某买一部苹果手机,作为情人节礼物。男子毛某虽然答应了,不过却趁机提出一个条件,就是和肖女士到宾馆开房。
肖女士当时既没答应也没拒绝,只是笑着催促男子毛某赶紧去买手机。男子毛某以为肖女士已经默许了自己的要求,于是便兴高采烈地花了六千多元,买了一部苹果手机送给了肖女士。
其后,两人心照不宣地一起到某宾馆开了一个房间。进入房间后,男子毛某便迫不及待地想要发生关系。然而,肖女士却突然心生悔意,拒绝发生关系。
男子毛某见状后,便打算用强,肖女士顿时做出激烈反抗,使劲去推男子毛某,并将男子毛某的背部抓了两道血痕。然而,男子毛某却并未停手,最终仗着自己力气大,强行与肖女士发生了关系。事后,肖女士也没有哭闹,二人还一起洗了澡。
事发第二天,男子毛某突然收到肖女士的一条短信。在短信中,肖女士要求男子毛某赔偿自己5万元精神损害费,否则就告他强奸。
男子毛某并没有理会,以为肖女士只是吓唬他。不过,出乎男子毛某意料的是,事发第三天,肖女士居然真的报了警。
其后,男子毛某被警方带走调查,并最终因涉嫌强奸罪,被依法刑事拘留。不久之后,男子毛某被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当地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上,男子毛某的辩护律师作了无罪辩护,其主要辩护理由如下:1、本案中,能证明男子毛某有强奸行为的直接证据,只有肖女士的一份笔录与一份间接证据即《人体损伤鉴定书》,再无其他证据印证。
2、肖女士笔录的部分重要内容存在诸多矛盾和疑点,真实性存疑。案发当天,肖女士以买手机为交换,同意与男子毛某去宾馆开房,而这种暧昧的行为,绝不是肖女士在笔录中所说的只是到宾馆开房看电视那么简单。
3、男子毛某与肖女士系情侣关系,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案发当天,肖女士系自愿与男子毛某到宾馆开房,故本案无法排除肖女士属于“自愿”或“半推半就”的可能性。
4、案发后,肖女士并没有选择第一时间报警,而是在法律程序之外提出索赔,要求男子毛某出五万元私了。因此,本案无法排除肖女士敲诈勒索钱财未果后,报复性报案的可能性。
法院认真听取了辩护律师的陈述意见后,结合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以及在案证据,经过一番仔细审理,最终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而依法判决男子毛某无罪。
笔者有话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对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的,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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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能胜诉属个案,但也从侧面证明了司法越来越重证据,公正判决,而不再是偏袒女方的一面之词,是司法的进步!
能判无罪简直是奇迹啊!一般到了检察院批捕就已经定型了
应该起诉肖女士敲诈勒索罪
现在的女人只要没达到目地都可以随意地告男人强奸,法律要保护妇女而不是纵容妇女的随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