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伪造证据,万年县人民法院对其罚款5000元

张灰灰说事 2024-02-22 12:35:4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 :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不诚信诉讼的表现形式 :

1、虚假诉讼

民事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为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或者非法获取他人财产,恶意串通,虚构事实,利用民事诉讼程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滥用起诉权

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之诉即无由之诉,又称恶意诉讼;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出于不当目的而提起的不当之诉,又称滥用程序;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或规避法律规定、逃避行政管理的行为,称为串通诉讼,即目前我国虚假诉讼的范畴。原告对于起诉的证据、事实并不了解的情况下提起的诉讼称为盲目诉讼。

3、滥用保全申请权

滥用保全申请权是指意图利用保全措施以达到影响对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正常运作甚至直接或间接导致对方企业停业、破产等不正当目的的保全申请行为。

4、滥用管辖异议权

申请人明知受理法院有管辖权,申请管辖异议明显缺乏事实与理由及相关法律依据,为达到拖延诉讼进程等不正当目的的,构成管辖权异议滥用。

5、滥用回避权

回避申请缺乏事实与理由,为达到不正当目的任意提起回避申请的,构成滥用回避权。

6、滥用庭审发表意见权利

主要表现为诉讼各方不服从审判人员的指挥任意发表庭审意见。

7、制造送达障碍

当事人故意隐瞒必要诉讼当事人身份、当事人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特殊身份等重要信息,故意给法院制造送达障碍,致对方当事人无法到庭应诉,从而达到变相剥夺他人诉讼权利、拖延诉讼进程等不法目的。

8、举证妨碍

隐瞒证据,为妨碍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拖延诉讼进程等不正当目的,采取隐匿、损毁等方式拒绝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证据突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故意未在举证期限内举证。

9、伪造证据

伪造证据,就是故意制造虚假的证据材料的行为;包括凭空捏造虚假的证据、对真实证据加以变更改造,使其失却或减弱证明作用的情形。

10、虚假陈述和反言

当事人违反真实义务,在诉讼过程中故意陈述虚假事实,对事实予以否认、歪曲陈述,陈述前后不一致,干扰法院查明案件事实。

11、私自处分诉讼标的

私自处分诉讼标的指当事人转移、买卖、损毁、未决案件标的物,使另一方当事人即使获得胜诉也无法实现诉讼目的。

伪造证据的情形有哪些 ——

《民事诉讼法》(新修订民事诉讼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规定的 证据种类包括以下八种 :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中常见虚假证据 :

(一)虚假证人证言

民事诉讼中,由于种种原因,经常出现虚假的证人证言。有时由于证人人数众多,且经常以各种理由不出庭陈述,人民法院往往只能逐一到当地核实,有时为了找到每一个证人还要往返几次,工作量十分巨大,严重影响了办案效率。

(二)有关公章的虚假证据问题

这主要体现在利用盖章漏洞篡改证明内容、非法使用空白证明信或伪造公章。这些行为近年来在民事诉讼中屡有发生。例如,某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竟然伪造公安部的公章出具虚假证明。

(三)伪造、篡改国家机关文件问题

有效证照、国家机关文件作为书面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力均属较强者,然而近年来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伪造、篡改的情况屡见不鲜。另外,现在诉讼中常出现多种伪造证件,如身份证、行车执照、学历证、房产证甚至离婚证,五花八门,分辨起来着实不易。

(四)虚假票据问题

在民事诉讼中,民事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欠款是否付清,货物是否查收及其相关权利义务,很多内容要依赖票据证明。然而,现实情况是票据管理混乱,伪造票据现象比比皆是,查证起来有相当困难。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原告伪造证据,干扰人民法院正常审理案件,万年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

近日,万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中伪造证据的原告曹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司法处罚决定。目前该决定已执行完毕。

【案例介绍】

万年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江某、陆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在该案第一次庭审中,原告曹某提交了一份首部甲方处有原告签名的合同,在质证过程中,被告提出在原始合同中甲方处并没有原告签名,并在第二次庭审中提供原始合同予以证明。后原告认可甲方处原告签名系其于合同签订后自行添加。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为了达到其证明目的,在其提交的书证上填写原本没有内容,构成伪造证据的行为,妨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对原告曹某应予以相应的民事制裁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曹某罚款5,000元。

处罚决定书作出后,被处罚对象曹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且还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影响司法公正,遂即主动向法院缴纳了该笔罚金。

【法官说法】

民事审判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专门职能。民事案件经过诉争双方的公平参与、人民法院的公开审理后由人民法院进行公正裁判。正是因为民事审判过程的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才使得民事判决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当事人服判息讼、定纷止争也是出于对国家法律及司法公信力的尊重。而以提供虚假证据等方式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可能会使人民法院因此而作出错误裁判,极大损害了国家审判机关的权威。再者,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会扰乱人民法院审理的进程,加剧社会的诚信危机。

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遵循诚信原则,若试图“耍小聪明”,伪造变造证据、提供伪证妨碍人民法院公正审理,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从事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这就要求参与诉讼的当事人能够秉持诚信,如实提供证据,任何作虚假陈述,伪造证据,意图干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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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灰灰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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