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发布:快递服务站收寄投递服务规范(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快递服务站管理,有效提高快递末端服务质量,更好满足用户末端服务需求,有力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快递服务站是指设在公共区域,为两个及以上快递服务品牌提供快件收寄、投递等快递服务的驿站类末端经营场所。
开办服务站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服务站开办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所开办的服务站应当依法办理快递末端网点备案。
依法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委托企业)可以委托服务站开办企业向快递用户提供快递末端服务。
第三条 服务站开办企业应当对服务站运营加强审查、培训和考核,在服务能力、业务流程、服务质量、员工权益、安全保障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为用户提供统一的业务咨询、信息查询和投诉处理等服务。
第四条 服务站开办企业按照“谁开办,谁备案,谁负责”的原则,为其开办的服务站办理备案手续,履行管理职责,承担相关责任。一个服务站只能由一个开办企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 服务站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该服务站开办企业的品牌,张贴《快递末端网点备案回执》,标明营业时间以及提供服务的快递品牌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 服务站开办企业应当与委托企业签订协议,明确投递方式、投递时间、保管期限、签收方式、费用结算、收寄服务、质量考核、服务人员管理与培训、注意事项通知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鼓励企业以信息化方式签订协议,不具备信息化签订条件的,可签订纸质协议,并采用拍照或扫描等方式上传服务站信息系统,作为正常使用信息系统的前置条件。
第七条 服务站开办企业与委托企业应当相互配合,完善安全保障措施,加强服务质量管理,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规范的服务。
第八条 服务站开展快递末端服务,应当使用该服务站开办企业提供的信息系统,服务站开办企业应按照邮政管理部门规定预留安全监管数据接口,按照法定要求和规定格式进行数据传输。
第九条 服务站开办企业总部与委托企业总部应当加强协作、对接系统、交换数据,明确数据传输的格式、字段等基本要素,满足服务站业态下的运营需求和监管要求。
第十条 服务站开办企业与委托企业应当加强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对用户个人信息获取、使用权限进行必要限制,保障用户信息安全。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企业使用服务站投递的,应当事先取得用户对服务站开办企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同意。
第十一条 服务站收寄快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快递服务》等标准,确保收寄快件的安全。
第十二条 服务站开办企业应当对服务站人员加强寄递安全、信息安全及服务规范方面的培训,重点包括日常管理、收寄验视、实名收寄、信息保护、包装操作、服务质量等内容。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服务站人员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服务站应当依照《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快件实名收寄制度,在收寄快件时,要求寄件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按规定登记信息。寄件人拒绝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是证件与运单上填写的信息不一致的,服务站不得收寄。
第十四条 服务站收寄快件时,服务站应当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对经验视的快件进行封装,并张贴验视标识。鼓励通过信息技术手段执行验视制度。寄件人拒绝验视的,服务站不得收寄。
第十五条 服务站未有效执行收寄验视和实名收寄有关规定的,应当按照“谁收寄、谁负责”的原则,由服务站开办企业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委托企业在接收服务站收寄的快件时,应当认真查验运单信息是否齐全、快件外包装是否完好、是否张贴验视标识、是否进行实名收寄,不得接收无验视标识、未实名登记的快件。委托企业未进行查验的,与服务站开办企业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服务站应当按照寄件人自主选择的快递品牌提供收寄服务,不得擅自变更。
服务站开办企业应当加强技术手段应用,强化服务站运行管理,督促服务站提供符合标准的揽收服务。不得擅自排除、限制特定企业或个人使用服务站,不得针对特定企业或个人设置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八条 委托企业将快件投递到服务站的,应当事先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投递到服务站的,委托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名址重新投递。重新投递快件,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委托企业应当对经收件人同意放到服务站的快件进行标记,未经标记的,视为未取得收件人同意。未经收件人同意将快件投递到服务站的或者虚假进行标记的,由委托企业承担未按约定投递的责任。
委托企业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对快件进行标记的,应当将标记信息向服务站开办企业同步传输,服务站开办企业应当及时接收。
第二十条 服务站从委托企业接收快件时,应当检查快件标记情况。服务站接收未按前款规定标记的快件,且未按规定投递,服务站开办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从委托企业接收快件时,服务站应当检查快件外包装是否完好,并将快件节点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反馈至委托企业,完成入库操作,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处理:
(一)对有标记的快件,应当按协议要求向收件人发送快件领取信息;
(二)对无标记的快件,应当按照名址上门投递或者退回委托企业;
(三)无法与收件人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做好记录并通知委托企业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除约定地址为服务站的,收件人从服务站收取快件后,视为委托企业完成投递行为。在投递行为完成前,用户要求按名址上门投递的,服务站或委托企业应当按照名址提供上门投递服务。通过服务站投递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服务站应当将接收的快件存放于视频监控覆盖区域,严禁无关人员接触,确保快件安全。
第二十四条 收件人在服务站收取快件时,服务站应核实收件人信息,并实时采集、上传快件签收信息。
第二十五条 对于无着快件、滞留快件、拒收快件等,服务站应及时与委托企业沟通,交由委托企业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服务站应当将快件到达、领取、拒收、遗失等信息录入系统,供用户查询。
第二十七条 服务站对快件的包装操作应符合《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邮件快件绿色包装规范》,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包装材料,落实标准化、减量化、循环化、无害化要求。服务站应当设置快件包装回收装置,积极回收包装废弃物。在符合国家关于快递包装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鼓励服务站将回收的包装提供给寄件用户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服务站开办企业应按照《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站的变更和撤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范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来源(国家邮政局)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