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未满14周岁女生发生关系,男子被控强奸,法院陈述4点理由,重判其七年

拍案称奇 2024-07-23 11:41:10
案情回顾:

男子李某在明知女子小莫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却依然将其带回家中,并逾越了鸿沟,与其发生了关系。而在之后的日子里,男子李某多次将女子小莫带回家中与其发生关系。

事发后,男子李某因涉嫌强奸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并在不久之后,被移送检察机关正式提起公诉。当地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查,男子李某是女子小莫就读班级的政治课老师,因男子李某平时比较关心女子小莫,赢得了女子小莫的好感,双方交往加深后便逐渐确定了恋爱关系。

庭审上,男子李某的辩护律师请求法院,依法对男子李某从轻处罚,其主要陈述理由如下:

1、公诉机关指控男子李某,在被害人未满14周岁时多次与之发生关系,仅有被害人女子小莫的陈述,因而存在证据不足。

2、男子李某与女子小莫是恋爱关系,双方属于自愿,故而男子李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

3、男子李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尚未采取强制措施时,就主动交代了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

综上所述:由于男子李某依法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且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故而请求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而当地法院听取了辩护律师的陈述意见后,结合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以及在案证据,在经过一番仔细审理后,最终认定男子李某强奸罪名成立,且应从重处罚,因此,依法重判其七年。

法院当时的主要裁判理由如下:

1、男子李某身为人民教师,在明知所教学生小莫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与其谈恋爱,并多次与其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2、对于辩护律师认为男子李某多次与女子小莫发生关系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男子李某在女子小莫未满14周岁时,多次与之发生关系的事实,不仅有女子小莫的陈述,还有男子李某亲笔所写的情书佐证,足以认定。故此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3、对于辩护律师认为男子李某与女子小莫是恋爱关系,双方属于自愿,故男子李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信。经查,男子李某案发时是女子小莫的政治老师,是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理应为人师表,以教书育人为己任。

而被害人小莫作为刚进入青春期的少女,对异性产生好感是其成长的一个必经过程,作为教授思想品德及法律等课程的政治老师,男子李某理应正确引导,帮助被害人度过青春期。但男子李某却置师德与法律于不顾,与所教的学生建立恋爱关系,并多次与之发生关系,因此,理应从重处罚。

4、对于辩护律师认为男子李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因"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是成立自首的两个必备要件,两者缺一不可,而男子李某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不属于自动投案,故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法院综合考虑男子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决定对其从重处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判决男子李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另外,男子李某身为人民教师,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法院根据其犯罪情况及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男子李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未成年人的教育、培训等相关工作。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与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关系,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另外,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关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

2 阅读:2485
评论列表
  • 2024-07-23 20:52

    原来还是老师啊,该重判!

  • 2024-07-24 09:17

    我还是喜欢12岁的

    用户17xxx90 回复:
    想牢底坐穿吗?
  • 2024-07-24 08:41

    7年就是重判了?我们这里一哥们和不满14岁的耍朋友被家长告了,10年。

  • 2024-07-24 09:18

    查查他是如何进入教师队伍的,一点法律常识都没有,还教书育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