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孙某通过某社交软件,联系了吴女士,两人经过一番商榷后,最后以3千元的费用达成了包夜协议,并相约在线下某酒店见面。
随后,在吴女士的要求下,男子孙某通过手机转账的方式,提前支付了费用。而吴女士也信守承诺,按照约定的时间来到了酒店,两人见了面后,随即便发生了3次交易。
到了夜半时分,吴女士由于疲累,想要睡觉休息。然而,男子孙某却不依不饶,非要继续进行第4次交易。吴女士不肯配合,直言太累,不想继续了,并表示可以退还一部分费用。可是男子孙某听罢,却不愿答应。
男子孙某认为既然双方已经达成了包夜协议,吴女士怎么能临时变卦,因此执意非要继续交易。由于感到异常疲乏,吴女士态度也很坚决,就是不肯继续交易。
双方争执未果后,吴女士竟然一把推开了男子孙某,打算强行离开酒店房间。男子孙某见状,顿时愤怒无比,于是便采取强行按倒、卡脖子等暴力手段,不顾吴女士反对,强迫其发生了第四次交易。
事后,倍感委屈的吴女士要求男子孙某赔偿自己一笔额外费用,而男子孙某不仅不予理会,还出言讥讽,说了一些非常难听的话。
感觉身心均受到极大伤害的吴女士,一时气愤之下,竟然以自己受到强奸为由,拿起手机扬言要报警。
男子孙某见吴女士神情不似作假,顿时被吓了一跳,于是立马强行夺取了吴女士的苹果手机,并仓惶逃离了酒店。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本案中,两人达成了包夜协议,男子强迫女方,构成强奸罪吗?对此,本文认为:
本案中,男子孙某与吴女士之间的前3次交易,均属于嫖娼的范畴。因为两人基于金钱交易发生关系,属于你情我愿的行为。
然而,男子孙某与吴女士之间的第4次“交易”,却涉嫌了强奸罪。
因为第四次时,男子孙某采用了强行按倒、卡脖子等手段,不顾吴女士反对,强行与之发生关系。而此举属于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此行为其实已经构成了强奸罪。
而且,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男子孙某与吴女士之间基于金钱交易而达成的包夜协议,属于典型的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因而属于无效,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如果男子孙某想凭借此协议逃脱强奸罪责,显然是徒劳的。
另外,笔者还需要特别指出的一点是:
本案中,男子孙某抢夺吴女士的苹果手机,应该价值几千元,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只要抢夺的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了1千元,便属于“数额较大”,达到了立案标准。
因此,本案中,男子孙某抢夺吴女士手机的行为,其实已经涉嫌了抢夺罪。
综上所述:本案中,由于男子孙某已经同时涉嫌了强奸罪以及抢夺罪,因此,应当两罪并罚。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
先说下,强奸是刑事案件。你这个协议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像网上曝光那个婚前自愿发生关系合同。那玩意没用,只要报警就是强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