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子何某,通过某网络直播平台,结识了殷女士。其后,两人迅速建立“恋爱”关系,并在首次见面时便逾越了鸿沟。
这天,男子何某像往常一样,来到了殷女士的出租房并与其发生了关系。次日晚,两人因琐事发生争吵,殷女士气愤之下,便提出了分手,并要求男子何某离开其住处。
然而,男子何某当晚却并未离开,而是选择在客厅的沙发上将就着住了一晚。第三日下午,两人再次发生争执,并逐渐演变成了肢体冲突,且导致殷女士受伤倒地。
两人发生肢体冲突的当晚,男子何某与殷女士在卧室内再次发生了关系。期间,男子何某用手机拍摄了三段反映两人发生关系过程的视频。而视频显示殷女士面部有血迹,两人有多次言语上的交流。
当晚八时许,殷女士突然声称自己头痛,男子何某见状后,便打了一辆车,陪同殷女士前往某医院进行治疗。
而殷女士在医院治疗期间,通过微信告知朋友,自己遭到了男子何某强奸,并让朋友帮忙报警。
其后,因涉嫌强奸罪,男子何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并在不久之后,被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然而,当地法院受理本案后,经过一番仔细审理后却认为,本案中,指控男子何某涉嫌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法判决男子何某无罪。
法院当时的主要裁判理由如下:1、根据三段视频资料显示,男子何某和殷女士在发生关系的过程中,两人有多次言语上的交流,而殷女士并无言语或肢体反抗。
2、在二人发生关系后至一起到达医院期间,殷女士客观上有使用手机求助、报警或者呼救的机会。然而,殷女士却并未及时求救,而这一点显然不合常理。
3、根据警方的询问笔录,男子何某的供述对本案具体时间节点、事情发展过程有较为清晰、连贯的供述,可信度较高。而殷女士对案发过程的陈述内容模糊不清,且存在前后矛盾,可信度较低。
4、本案中,男子何某与殷女士曾建立“恋爱”关系,此前两人亦曾多次发生过关系,再结合案发时,殷女士并无言语或肢体反抗,故而本案无法排除殷女士系自愿或半推半就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中,指控男子何某涉嫌强奸罪的直接证据仅有殷女士本人的陈述,再无其他证据印证。因此,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而法院依法判决男子何某无罪。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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