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白某在酒吧喝酒时,结识了王女士,两人相聊甚欢,随后一起入住了某酒店,并发生了关系。事后,男子白某通过手机转账的方式,给王女士转了1600元。
王女士见男子白某出手如此大方,顿时倍加热情,然而,正当两人准备再次温存时,却突然遇到了警方临检。而警方在对两人进行例行询问登记时,发现男子白某和王女士虽然声称是情侣关系,可是却叫不出彼此的全名。
心生怀疑的警方,遂将两人带回了派出所,以接受进一步的调查处理。而在警局里,警方通过联网系统,意外地发现王女士竟然是一名失足女子,曾多次被警方行政处罚过。
随后,警方又查看了两人的手机,再次意外地发现,两人居然有一笔1600元的手机转账记录。这下子好了,两人不仅有金钱交易,而且王女士还是一名失足女子,这明显属于卖淫嫖娼啊。
于是乎,警方最后以涉嫌嫖娼为由,依法对男子白某处以了行政拘留10日,外加罚款3千元的处罚。然而,面对警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男子白某却表示不服。
男子白某辩称,他给王女士转账的1600元钱,是给王女士买礼物的。因此,他和王女士之间并没有金钱交易,故而警方凭什么认定其嫖娼呢?
在申请行政复议未果后,男子白某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警方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地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上,男子白某辩称,他事先并不知道王女士的真实身份,另外,他给王女士转账的1600元钱,是为了赢得好感,让王女士买礼物的,因而其并不构成嫖娼。
法院在听取了男子白某的陈述意见后,对本案进行了一番仔细审理,最终认为警方认定男子白某嫖娼,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依法应予纠正,因此,依法撤销了警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当时的主要裁判理由如下:1、由于男子白某和王女士均声称,案发当晚,两人之间的1600元手机转账记录,是男子白某给王女士买衣物的,因此,在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下,警方认定该笔费用属于嫖资的范畴,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男子白某的第一次询问笔录,是在派出所值班室进行的,当时只有一个民警在场,且没有录音录像,而此举并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因此,存在程序违法。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对于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中,由于警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能达到法律规定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法定标准 ,且存在程序违法。因此,法院依法做出判决,撤销警方对男子白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又是否支持法院的判决呢?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