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先生外派工作结束后,连夜赶回家中,想给妻子一个惊喜。然而,当他打开卧室房门后,却震惊地发现,男子李某竟然光着膀子和妻子袁女士躺在床上。
苏先生顿时气血上涌,一时冲动之下,失去了理智,对男子李某实施了殴打,并致使男子李某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后经专业机构鉴定,男子李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随后,警方依法将苏先生传唤到案接受调查,并最终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并在不久之后,正式将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当地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上,苏先生拒不认罪,其辩护律师亦为其作了无罪辩护。
苏先生的辩护律师认为:案发当晚,苏先生误以为男子李某是非法侵入自己住宅的陌生人,由于害怕他伤害自己而实施了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此外,男子李某与袁女士,公然在苏先生家中发生关系,是本案发生的直接诱因,男子李某对案件发生具有重大过错,故而不应认定苏先生有罪。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苏先生无罪。
而法院在听取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后,经过一番仔细审理,最终却依然认定苏先生故意伤害罪名成立,并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当时的主要裁判理由如下:1、男子李某系由袁女士带到家中,并非是非法侵入住宅的陌生人,且现有证据也能够证明,苏先生系基于认定男子李某与其妻子袁女士在家中搞婚外情,而对男子李某实施了殴打,并非是基于认定男子李某是非法侵入其家的陌生人。
2、男子李某在整个案发过程中并没有还手,故而苏先生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是针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的紧迫性防卫行为,因此,本案中,苏先生并不属于正当防卫。
3、男子李某与袁女士,趁苏先生外出之际,在其家中发生婚外情行为,是本案发生的直接诱因,男子李某对案件发生的确具有重大过错,但不能因为男子李某的过错行为,而否定苏先生故意殴打他人行为的刑事违法性。
综上所述:苏先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予刑罚。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苏先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笔者有话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由上可知,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1、必须是为了保卫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2、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进行防卫;
3、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进行防卫;
4、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
这叫什么法律上人家玩人家娘们打死活该,上宾馆又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