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小伙赵某,高中毕业后,便外出打工。不过,由于没有学历,又没有技能傍身,再加上人生地不熟,一直都没有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
所幸由于长相十分帅气,最后,在一位热心老乡的介绍下,进入了某高档会所,当了一名按摩技师。尽管平时的工作比较劳累,不过工资待遇还算不错,赵某对此很是知足。
这天晚上,会所里来了一名打扮非常时尚的中年女子,由于是熟客,且平时出手阔绰,会所经理立即热情地起身相迎,并亲昵地称呼该名女子为李姐。
两人相互寒暄了一会后,李姐便像往常一样,要了一个高档包间,并指名道姓让小伙赵某为其提供按摩服务。会所经理不敢耽搁,立即呼叫了赵某,并亲自领着李姐前往了位于三楼的某高档包间。
而当李姐进入包间后不久,小伙赵某便紧随其后进入了房中,为其提供按摩服务。李姐见到赵某后,心里暗自高兴,其实,她一直都对这位长相十分帅气,而又老实本分的农村小伙,打心眼里喜欢。
当她旁敲侧击地打听到赵某还没有女朋友后,便屡次做出暗示,希望两人能够处对象,然而,赵某却总是装傻充愣,面对她的一再示好,总是无动于衷。
当赵某进入包间后,礼貌地同李姐打了一声招呼,之后便像往常一样,一面给李姐做按摩,一边陪她唠家常。而按摩结束后,赵某收拾好东西,便准备退出房间。
不过,李姐见状后,却突然叫住了赵某。随后,李姐竟然从随身携带的包里,拿出了一瓶事先准备好的红酒,并声称自己今天心情好,要求赵某陪她喝一杯。
赵某犹豫了一番后,由于不敢得罪客户,最后只得点头答应了下来。然而,让赵某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李姐其实早就在红酒里动了手脚。
当赵某喝了一杯红酒之后,顿时感觉浑身难受,而李姐见时机已经成熟,便趁机与赵某发生了关系。事后,李姐给赵某留下一份不菲的补偿金后,便率先离开了包间。
备注:本案是笔者根据网络案例稍加改编,我们假定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也确实充分,下面笔者结合刑法原理及刑法规定,对本案进行解析,若有不到之处,还望批评指正。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本案中,女子采用下药这种非法手段,强行与男子发生关系,构成什么罪呢?对此,本文认为:
1、李姐不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因此,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是女性,男性并不是强奸罪规定的犯罪对象。另外,强奸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女性并不能构成强奸罪。
当然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在这种情形下,女性才会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尽管李姐采取了下药这种非法手段,强行与赵某发生了关系,不过,按照强奸罪的定义,李姐作为一名女性,侵犯身为男性的赵某,其实并不构成强奸罪。
2、李姐构成强制猥亵罪
强制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而这里的“他人”,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
其实,在我国以前的刑法中,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也仅限于女性。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将猥亵妇女改为了猥亵他人。
自此之后,猥亵罪的对象便没有了性别限制,对男性实施骚扰或者侵犯行为,情节严重的,便构成强制猥亵罪。
本案中,李姐采取下药这种非法手段,强行与小伙赵某发生关系,其行为依法已经构成了强制猥亵罪。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聚众或者在公众场合猥亵他人的。
本案中,由于李姐并非属于聚众或者在公共场合猥亵他人,因此尚不构成情节恶劣,故而会被依法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
强奸妇女罪应该修改为强奸异性罪。
人家不是给补偿了吗得了便宜还卖乖
卧槽,还有这种好事,我怎么就没遇到过呢[笑着哭][笑着哭][笑着哭]
居然有这样的好事
违背妇女意愿[哭哭]
好想
我也学过技师按摩手法[得瑟]告诉那位李姐请联系我
罗翔不是说了这样的案例嘛
付钱💰算是嫖娼了吧[呲牙笑]
这是钱没给够?都出来按摩了,不就是为了挣点钱吗。你也不吃啥亏,你也享受了。这么整以后在按摩圈还怎么混?
还有这事?
如果是个猪八戒你们还玩吗???
有这种好事高兴都来不及呢,
放开他们 让我来
会所难道不是公共场合?明显判轻了
男女不平等[笑着哭][笑着哭]
想多了你们,骗你去做按摩师!
判的这么轻,在鼓励啊
从本案看出男人是弱势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