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未取得医生资格私自行医,输液过程中造成患者过敏死亡

璞玉康康 2024-09-24 12:58:35

【基本案情】

未取得医生资格,被告人吴某某在某地区长期私自非法行医。2020年1月,被告人吴某某多次到患者张某3家中为其看病输液:在第三次给张某3输液时,吴某某未等输液结束就离开其家;患者张某3在输液过程中出现呼吸急促等症状,后经120抢救无效于同年1月31日死亡。

某以吴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移送审查起诉,后某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3死亡与吴某某非法行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被害人家属拒绝被害人尸体进行司法鉴定,亦无医疗机构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无法查明张某3死亡原因,无法排除其他因素致张某3死亡的合理怀疑,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2023年9月5日,被告人吴某某前往某村王某明家中给村民尹某、李某进行输液治疗,期间被害人卢某来到王某明家中,吴某某诊断出卢某患有肺气肿,后对其进行输液治疗,注射液体为生理盐水和头孢曲松钠混合液体,输液过程吴某某发现卢某出现身体不适。

分两次给卢某喂下约15粒速效救心丸,并且做人工呼吸和心肺复苏,随后又给卢某左臂和右臂各静脉注射3支地塞米松磷酸钠。被害人卢某经吴某某抢救无效死亡,后其子张某2报案。当日被告人吴某某被某xxx干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尸检结果】

2023年10月7日,某司法鉴定机构对卢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卢某符合在自身心脏病理改变基础上,于输液过程中出现心律失常并发展致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的特点。2、被鉴定人卢某的死亡原因与被告人吴某某治疗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鉴定意见】

2024年1月22日,某市医学会出具鉴意见为:吴某某对卢某未做相关辅助检查,对病情主观判断不足,致使卢某丧失规范治疗的机会,应承担主要责任,过错参与度考虑为60%-70%。

【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多年在某村以医生身份行医,被害人卢某因轻信被告人的医术,在2023年9月5日于邻居家接受被告人的输液治疗。输液过程中,被害人感到身体不适并向被告人说明,被告人立即将输液针管拔出,但被害人仍然因为被告人的治疗行为不幸去世。

案发后,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立即报警,经某xxx委托鉴定,认定卢某的死亡原因与吴某某治疗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因造成被害人卢某死亡,应当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并处罚金。

卢某死亡后,两位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作为卢某的近亲属,请求判令被告人向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支付死亡赔偿金324065元、丧葬费51902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1000元,以上款项请求按照70%赔偿,共计298876.9元。

【辩护意见】

1、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2、被告人吴某某构成坦白,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都配合办案机关交代案件事实、供述前后一致,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3、本案中,被告人的过错参与度为60%-70%,鉴定结果是应承担主要责任,造成被害人死亡原因也有其本身疾病因素。

【庭审意见】

1、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予以从宽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张某2请求赔偿的死亡赔偿金、亲属处理善后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请求赔偿丧葬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确定由被告人吴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丧葬费51902元×70%=36331.4元。

【法院判决】

2024年5月11日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吴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张某2经济损失36331.4元。

【案例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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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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