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未根据胎心监测及时行剖腹产,致新生儿出生后一级伤残

璞玉康康 2024-09-09 14:04:42

【原告陈述】

2019年6月2日,患儿皇某某以“停经41周,腹膨隆”之主诉入住被告医院产三科,入院诊断:孕2产041周妊娠枕左前待产。患儿于2019年6月4日7时出现规律宫缩,送入产房观察产程进展情况。

在胎心监测结果显示胎儿出现胎心晚期变异性减速,提示宫内缺氧的情况下,医生并未根据胎心监测结果对患儿皇某某及时进行剖腹产,使原告出现长时间的宫内缺氧,并致出生后出现新生儿窒息。原告生后即被转入新生儿科抢救,诊断为:1、新生儿窒息;2、新生儿肺炎?

【既往判决】

原告于2019年10月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某14448号民事判决书,酌情认定由被告向原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患方观点】

因为当时原告年幼,无法对其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护理依赖程度、护理期限、护理人数等进行鉴定。现原告已满足上述鉴定事项的条件,诉请赔偿916066.3元。

【被告辩称】

1、被告请求参照该司法鉴定结论,在被告责任范围内,按比例30%承担赔偿责任。

2、依据原告薛某某病历,主要诊断重症支气管肺炎,其他诊断有急性化脓性扁桃体炎,不是脑瘫并发症。因此,此次医药费不属于赔偿范围。

3、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住院天数7天×赔偿比例30%=210元。

4、营养费30元/天×824天×赔偿比例30%=7416元。

5、护理120元/天×365天×20年×赔偿比例30%=262800元。

6、交通费,被告参照患者居住地与就医地往来距离认可700元×赔偿比例30%=210元。

7、原告伤残赔偿金应为37868元×20年×赔偿比例30%=227208元。

8、后续治疗费:遵照鉴定意见以实际治疗支出为准。

9、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10、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依据赔偿比例承担。

【鉴定结果】

1、2019年10月鉴定意见:被告医院在处置产妇过程中的诊疗过错,属于次要原因力。

2、2021年10月8日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薛某某四肢瘫(肌力3级)属一级伤残,被鉴定人薛某某的后续治疗费以实际治疗支出为准。

3、“残疾辅助器具费(纸尿裤等)”未鉴定。

【经济损失】

1、医疗费,原告于2021年5月15日至5月22日在某省人民医院支出医疗费10085.74元,主要治疗抗癫痫及抗感染,本院予以支持。

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于2021年5月15日至5月22日在某省人民医院住院7天,每天100元,共计700元,故本院予以支持。

3、营养费,按照鉴定意见,营养期自2019年7月7日至2021年10月7日计算共计824天,每天30元,共计24720元。

4、护理费,应分别计算定残前的护理费以及定残后的护理费,原告主张定残前的护理费根据鉴定意见本院确定按每人每天120元,自2019年7月7日至20共计824天认定为98880元。定残后的护理费,按每天120元计算20年,故对原告该项请求部分予以支持,而确定为876000元。

5、伤残赔偿金,原告主张的伤残赔偿金应予支持,认定为757360元。

6、交通费,原告主张交通费2000元,但未提供票据,考虑原告实际治疗及复查的情况,酌情认定700元。

7、鉴定费,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票据确定为3720元。

8、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法院认为】

本案中,参照鉴定意见,结合本院某14448号民事判决书和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某1036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医院向原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2022年2月21日判决,被告某医院承担40%的责任,赔偿741098.28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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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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