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骨折手术后发生感染并发症,未尽到注意义务医方须担责

璞玉康康 2024-08-15 13:31:05

【原告陈述】

2020年2月25日王某某因摔伤骨折,在被告医院治疗后,导致王某某在术中感染,并造成巨大伤害。王某某无奈到x整骨医院再次治疗。

诉请判令被告某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王某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45009.77元;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被告某市人民医院辩称】

原告腓骨骨折,骨块粉碎,移位,软组织挫伤严重,造成伤口愈合不良,2021年10月28日鉴定结果作出,双方对各项损失赔偿比例、计算依据存在争议,要求按鉴定意见依法判决。

【鉴定结果】

1、某市人民医院在为被鉴定人王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及结果回避义务的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王某某发生右腓骨骨折内固定术后感染之间以拟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为宜;与被鉴定人王某某右踝关节功能障碍之间以拟为存在“临界型”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为宜。

2、被鉴定人王某某,男,1990年7月31日出生,目前遗有右踝关节功能障碍,鉴定为十级伤残。

3、被鉴定人王某某的误工时间为自受伤之日起至伤残评定前一日止;其护理期限为240日。原告为此鉴定支付鉴定费11880元。

【法院认为】

1、对于伤残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赔付比例问题。鉴定意见为同等原因的因果关系,且原告右踝关节功能障构成十级伤残;根据法律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伤残赔偿金,故伤残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以被告承担50%赔付比例为宜。

2、对于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赔付比例,被告同意按照80%赔付比例承担,本院予以确认。

3、对于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赔付比例。本院认为原告因右腓骨骨折在被告处行内固定术后感染后,先后x整骨医院多次住院及复诊,原告因此产生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原告上述损失的发生主要系被告原因造成,且鉴定意见亦予以认定,故对原告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以被告承担80%赔偿责任为宜。

4、对于鉴定费11800元赔付比例,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是从被告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等多方面作出综合认定,根据鉴定意见的认定情况,鉴定费以原告承担35%、被告承担65%为宜。

【经济损失】

1、医疗费19419.69元×80%=15535.75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天×100元/天×80%=8000元;

3、护理费计算为:43726元÷365天×240天×80%=23001.07元;

4、误工费计算为:55092元÷365天×611天×80%=73777.99元;

5、交通费按照计算比例其交通费计算为:2000元×80%=1600元;

6、伤残赔偿金计算为:43726元/年×20年×10%×50%=4372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为:27291元/年×14年÷2人×10%×80%=15282.9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伤残赔偿金计为59008.96元;

7、鉴定费11880×65%=7722元。

8、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问题,被告此次的诊疗行为因其过错给原告造成较为严重的精神损害,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以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20000元为宜。

【判决结果】

2022年1月13日判决,被告赔偿208645.77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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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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