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下肢静脉曲张术后发生肺栓塞并发症,医方承担赔偿责任

璞玉康康 2024-09-06 12:50:43

【就诊经过】

原告秦某因左腿静脉曲张于2021年11月16日就诊于被告某医院普外科(肝胆外科),当日9时入住该院进行治疗。经诊断秦某的病情为大隐静脉曲张(左侧)、下肢血栓性静脉炎(左下肢)。

同月18日上午,医生为原告秦某施行左下肢大隐静脉高位结扎、剥脱+血栓剥除术。20日上午,该院让秦某办理出院手续。出院后原告认真遵守医嘱。11月29日,原告秦某在被告医院进行复查时,医生告知:没事,回吧,不用吃药。

【肺栓塞】

12月4日原告秦某顿感胸闷气促。遂与次日12月5日到被告某医院的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急诊,经诊断秦某病情增加为:急性肺栓塞(中危组)、左下肢静脉血栓形成(胭静脉、胫后静脉、腓静脉)、急性呼吸衰竭I型等。

被告当即安排原告二次住院,治疗11天病情无明显减轻,12月16日转入山西省白求恩医院治疗12天。出院后原告病情一直不稳定,每日服药、注射针剂进行治疗,每月仅医药费就需要5000元。

【后续治疗】

鉴于糟糕的术后效果,原告于2022年3月9日到F医院呼吸与肺血管病二组就诊,临床诊断为:肺栓塞、左侧下肢静脉曲张、左侧下肢静脉曲张术后左侧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右侧肌间静脉血栓、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双侧颈内动脉粥样硬化、左侧肺结节等。住院治疗8天,于3月16日出院。目前秦某在家卧床静养,每日服药治疗。

【原告认为】

被告某医院在原告治疗的过程中,并未针对其病情采取抗凝等医疗规范明确要求的治疗措施,存在重大的医疗过错,直接导致病人秦某肺栓塞情况增重、呼吸衰竭等严重后果,严重侵犯了秦某的身体权、健康权等合法权益。

经与治疗科室及主治医生交涉未果,到某医院反映相关问题,也没有任何处理结果。原告无奈,现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已造成原告多项实际损失。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秦某前后三次住院实际支出的治疗费用、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45778.36元。

【鉴定结果】

某医院对患者秦某的诊疗过程中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出院后发生左下肢深静脉血栓肺栓塞存在因果关系,是次要原因。秦某肺栓塞已治愈,不具备评定残疾等级的条件。

【法院认为】

1、医疗费:根据原告F医院的出院医嘱,其尚需定期复查,服药,故对之后的检查费用及外购药费用酌情予以支持,即39445.73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提交了F医院住院伙食缴费单296.5元,该费用一并在住院伙食补助费处理,住院天数按照四次住院合计34天计算,即100元×34天=3400元;

3、营养费:原告主张47天不超出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即50元×47天=2350元;

4、护理费:原告主张47天不超出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即120元×47天=5640元;

5、误工费:原告主张47天每天80元的误工费不超出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即80元×47天=3760元;

6、交通费:汽车票、出租车票、火车票及陪护人员车票凭票保障2045.6元;

7、外地住宿费、伙食费:2022年3月8日北京住宿费308元、伙食费34元属住院前合理费用,凭刷卡单、小票予以保障;鉴定住宿费265元凭票保障。合计607元;

8、手术意外伤害保险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9、鉴定费:保障11040元;10、术后恢复费用: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10、以上费用合计68288.33元。

【判决结果】

2024年4月2日判决,被告某医院承担40%的侵权责任,支付原告秦某27315.33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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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9-07 05:47

    最近刷到的医疗不是过度检查就是医疗事故……这是要倒逼医生能不开检查就不开检查,能不做手术就不做手术?也就是说轻症的能不做就不做,早期可疑肿瘤的能不做就不做,等到病人自己熬不住了,到重症抢救的时候再去做,这样医疗矛盾也小了,患者为了命也不会在乎那点小钱了,是这样的意思吧?

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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