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住院患者心肌酶异常,医方未进一步检查致其心源性猝死

璞玉康康 2024-04-16 05:40:07

【原告陈述】

2021年1月28日15时许,x市公安局x区x派出所巡逻民警发现李某(原告独子)疑似精神疾病,遂将患者送至被告处门诊确诊并入院治疗。入院后经临床观察,诊断为精神障碍。医嘱显示,自1月30日起,给予大剂量抗精神病药物-氨磺必利片治疗。

同日,检验报告肌酸酶谱升高,未作进一步检查。同时,C反应蛋白升高,咽喉充血,仅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所致。2月2日10:28,化验室报危急值:肌酸激酶3885U/1,肌酸激酶同工酶等升高,同时C反应蛋白急剧升高,未进一步检查,查明原因,盲目自信将危急重病简单化、轻微化,任性误诊,未进行专家会诊或转院诊治,延误/错失抢救生命时机。

2月2日危急值出现后,本应停用抗精神病药物—氨磺必利片,不但未停用,2月3日上午给予患者加倍剂量服用氨磺必利片。2月3日15:26左右,护士及护工扶患者如厕,患者突然面色苍白,倒入护工怀里,意识不清,呼之不应,测体温36℃,脉搏:46次/分,呼吸7次/分,血压:122/118mmhg,查快速血糖7.2mmol/1。

由于前期诊断错误,至15:34共8分钟时间未正确采取急救措施。15:34启动心电图,患者意识丧失,呼之不应。16:23,患者被宣布临床死亡。

【原告认为】

患者死亡后,为掩盖事实真相与推卸责任,将死亡诊断结果病毒性心肌炎改为猝死,改为原因不明死亡。综上,被告在诊疗过程中,给予患者大剂量抗精神病药物-氨磺必利片,在肌酸酶谱及C反应蛋白严重超高的情况下,未明确诊断、确定病因;

无视危急值示警及药物警告,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挽救生命,且治疗过程存在其他严重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造成了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患者危重病症未告知家属,严重侵害家属知情权。

【被告某医院认为】

1、对原告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项目、数额及责任比例我方均不认可。鉴定意见书认定我方轻微责任属于司法鉴定机构未分清事实层面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层面上的因果关系所致。

2、鉴定人在出庭接受质询时不止一次说医方没有过错,考虑精神病患者年轻需要给予补偿,就得考虑与医方有相关性。鉴定机构不能因为同情患方就给医方过错,我方不认可鉴定意见。

3、患者的死亡与我方的诊疗行为无关。

【鉴定结果】

某医院的诊疗过错属轻微原因。

【医疗过错】

1、因未行尸检,确切死亡原因无法明确,依据现有材料考虑心肌炎或药物性心律失常导致心源性猝死可能性大。

2、被鉴定人入院后查心肌酶异常,医方考虑骨骼肌异常兴奋或心肌炎可能,但没有进一步检查以明确诊断,给予极化液后次日复查指标有所下降,2天后复查酶系再次异常升高,医方对此关注度不够,可能延误疾病的早期诊治,使其丧失救治的机会,医方存在过错。

3、综合考虑,被鉴定人为精神病患者,不能正确陈诉病情,使临床诊断困难;因精神病需要服用抗精神疾病药物,存在药物的不良反应。

【法院认为】

1、二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中,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本院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计算;

2、二原告主张死者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花费的交通费、住宿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3、二原告主张李某住院期间的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因李某系通过救助入院治疗,其家属并不存在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实际支出,本院不予支持;

4、本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

【判决结果】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判决,某医院承担20%的责任,赔偿449648.7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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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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