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行鼻息肉切除手术,因操作不规范致眼眶内壁损伤及感染

璞玉康康 2024-04-13 11:14:40

【原告陈述】

原告白某某于2022年5月10日3时36分入住被告医院骨科病房检查治疗,于2022年5月12日出院。共住院2天半。5月10日确定诊断:副鼻窦炎、右侧鼻息肉。没有完善各项检查,就在5月10日16:38-17:26行“右侧鼻息肉切除术”、“右侧筛窦开放术”、“右侧上颂窦开窗术”。

术后5月11日原告面部肿胀,5月12日面部肿胀不缓解,进行性加重,但被告却在公共卫生间撤出原告的鼻腔填塞物,不继续对症治疗,让原告出院。次日,原告眼睛周围肿胀加重,去被告处复查,被告告知原告无法救治,让原告转院。经治疗现原告右眼失明。

【原告认为】

被告无能力独立完成手术,请外院医生谷某某做手术,手术操作不规范,导致患者右眼眶内壁损伤并感染,感染后因没有专业医务人员诊疗、护理,没有及时发现原告的右眼眶内壁损伤及感染,终致原告右眼失明。

被告x县x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谷某某违法多点行医,并违法向原告索要专家费,涉嫌非法行医,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x县x医院认为】

原告的损失是其自身存在的疾病造成的,治疗也是因为治疗自己的疾病,所以对原告的诉求,被告不同意赔偿。

【被告谷某某认为】

原告失明不是手术造成的,是病人病变因素引起的,也是重要因素。

【鉴定结果】

原告白某某,女,1959年5月17日出生,被鉴定人白某某目前右眼视觉功能障碍,鉴定为八级伤残;x县x医院的诊疗过错与患者白某某右眼失明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

【医疗过错】

1、术中未尽到高度注意的义务,术中操作不规范,导致患者右眼失明等后果。

2、术后对患者的管理不规范,术后未能及时发现患者病情变化。

3、病历书写不规范,诊疗过程中对患者的病情变化、病情分析、查房记录等相关内容缺乏及时、准确、全面的记录。

4、医方就白某某手术后的病情变化、医疗风险、治疗方案等未向患者本人及家属进行充分告知,医方存在预见义务与告知义务不充分的过错。

【经济损失】

1、关于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本院根据原告提交的门诊费收费票据、住院费收费票据、病历、费用凭证以及就医事实,予以确认各项费用金额。

2、关于护理费,根据住院病志记载,原告两次住院共计16天,均为二级护理;护理人收入,每天156.79元,原告主张每天按100元计算,未超过法定标准;经计算护理费总额为1600元。

3、关于残疾赔偿金,根据司法鉴定意见,残疾赔偿金总额为211214.4元。

4、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结合过错责任、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500元。

5、关于误工费,因原告已过退休年龄,且未提交证据证实其确有劳动收入,故原告主张误工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6、关于营养费,因无医嘱证明或营养期鉴定,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

1、关于x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x县x医院、谷某某申请重新鉴定,不予准许。对于原告的经济损失,本院结合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及已查明的案件事实,确定被告x县x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

2、被告谷某某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其虽为原告进行手术的术者,但损害赔偿责任依法应由x县x医院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谷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判决,被告x县x医院承担70%的责任,赔偿179974.31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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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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