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骨折行内固定手术,医方术中操作不当导致患者神经损伤

璞玉康康 2024-06-28 16:22:45

【认定事实】

2019年12月25日,李某1因外伤入被告医院X线检查显示左肱骨中段骨折,同年12月26日在全麻下行左肱骨干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2021年2月20日行左肱骨干骨折内固定取出术,术后原告出现左桡神经损伤症状。

随后在x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207天,用去医疗费59138.85元(医疗垫付12000)。住院期间,原告经医院同意,到CZ大学x二医院就诊,用去医疗费404元,住宿费419元,交通费270元。

此后又到BS医院就诊,用去医疗费670元,五天住宿费1315元,交通费4434元。2021年3月1日,李某1交校外学习培训费3600元。

【原告认为】

原告李某1请求本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医疗事故造成的医疗费、康复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学业耽误费、食宿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60652.6元。

【被告x市中医医院辩称】

原告诉请责任比例划分为1:9不妥,根据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被告负主要责任,其划分责任应当为3:7;司法鉴定误工期9个月,每天为150元/天的标准过高,依法应予减除;护理费及营养费只能算二个月。

【鉴定结果】

2019年9月17日,经x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x二医院司法鉴定机构作出x二司鉴定机构x168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1、被鉴定人李某1左桡神经损伤,系医方术中操作不当,医方过错为主要原因。

2、被鉴定人李某1,男,2007年6月3日出生,评定为十级伤残。

3、建议给予被鉴定人误工期9个月,住院期间给予护理,营养期2个月。

4、后期可行营养神经等对症治疗,预计费用3000元或以实际发生计算。

5、此后,李某1多次向x市中医医院协商未果,酿成本案纠纷。

6、 医、患双方在庭审后到x二医院司法鉴定机构对鉴定意见书第3小点意见进行详细询问,鉴定人员予以答复。

【经济损失】

1.医疗费:60122元;

5.护理费23865元(207天×115.29元/天);

6.残疾赔偿金83396元(41698元/年×20年×10%);

2.住院伙食补助费12420元(207天×60元/天);

7.交通费4704元(4434元+270元);

3.营养费1800元(60天×30元/天);

4.后期治疗费3000元;

8.外地治疗住宿费1734元(1315元+419元);

9.精神抚慰金5000元。

【法院认为】

本案中,经x二医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综合考虑李某1的治疗情况、身体状况及本案案情,本院酌情确定由x市中医医院对于李某1的合理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结合李某1的诉讼请求,对其因身体损害造成的损失确认合计196041元,由被告x市中医医院赔偿156833元(196041元×80%)。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误工费、外地医疗餐补费的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出伤残赔偿金按30年标准计算,本院认为该计算标准过高,酌情确定按20年计算为宜。本案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判决结果】

2022年3月21日判决,被告x市中医医院承担80%的责任,赔偿156833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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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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