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述】
原告何某均,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2019年10月因“气急”前往x市第六人民医院内科门诊就医检查,后经医生安排做了胸部CT检查,检查结论为“未见明显异常征象”,为此x市第六人民医院医生告知何某均身体无大碍,仅叮嘱何某均戒烟即可。
何某均此后身体未见好转,遂携带x市第六人民医院拍摄的CT片子于2020年1月前往x市人民医院就诊。接诊医生阅片后发现其中有问题,立即安排何某均住院检查。
经该院胸部CT检查,结论为“肺部阴影”,经进一步检查被确诊为“右肺恶性肿瘤”。后何某均前往x胸科医院进行了肺右下叶、袖形切除术等手术。并先后多次在x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截至诉前共花去医疗费用已逾12万元。
【原告认为】
x市第六人民医院对何某均病情漏诊、误诊,导致何某均病情未能在第一时间被发现,错过了最佳医疗时期,给何某均造成了身体和经济上的损失。为此,何某均特起诉,诉讼请求:判令x市第六人民医院赔偿165114.3元。
【x市第六人民医院答辩称】
本案已经过鉴定,x市第六人民医院愿意按照鉴定结论最多承担10%的责任,具体比例由法院审核确定。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抚慰金不应支持,其他费用由法院审查酌定。
【鉴定结果】
2023年12月13日x市医学会出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认为纵观整个治疗过程,患者第一次至医方就诊,行胸部CT检查,存在漏诊的过错,后至外院检查提示肺鳞癌,并行手术治疗及化疗和免疫治疗。
专家组认为,肺鳞癌的早期发现对预后很重要,预后也受综合治疗方案、自身的疾病因素等多方面的影响,医方的过错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患者疾病的诊治,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
【经济损失】
1.医疗费,何某均主张的197582.52元予以认定;
2.营养费(含住院伙食补助费),何某均主张的20000元予以认定;
3.误工费,根据何某均治疗情况,结合何某均的主张,本院酌情认定260000元;
4.护理费,根据何某均的治疗情况,本院对何某均主张的54766元予以认定;
5.交通费,根据何某均的治疗情况,本院酌定10000元;
6.住宿费,何某均多次前往x市相关医院治疗属实,虽无相应住宿费发票,但为平衡利益,本院酌定3000元;
7.精神抚慰金,综合考虑本地生活水平、x市第六人民医院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3000元;
8.后续治疗费,现无证据证实需要继续治疗及费用金额,本院不予认定,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法院认为】
参考x市医学会鉴定意见,本院经审核,对x市第六人民医院的过错予以认定。并综合考虑何某均所患疾病疑难性、x市第六人民医院医疗技术水平、延误治疗的时间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布的《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断指南》规定,酌情确定x市第六人民医院对何某均的损失承担12%的民事赔偿责任。
上述合理损失合计548348.52元,其中68441.82元(前6项的12%及第7项)由x市第六人民医院予以赔偿。综上所述,何某均的合理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请求予以驳回。
【判决结果】
2024年2月2日判决,x市第六人民医院承担12%责任,赔偿68441.82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