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行痔疮手术前未完善相关检查,造成直肠破裂致患者死亡

璞玉康康 2024-06-26 16:34:39

【原告陈述】

2019年3月13日,原告父亲解某甲以“肛门包块脱出伴疼痛3年加重一天”之主诉到被告x县医院处住院就诊,初步诊断:中医诊断,痔病、湿热下注、脱肛;西医诊断:混合痔、直肠粘膜脱垂。按照医生要求,护士为患者解某甲进行了三次灌肠,前两次灌肠中患者明显感觉疼痛难忍,且不断呻吟。

在护理人员的坚持下,完成了灌肠。3月14日,在局麻下对患者行“混合痔外剥内扎术+直肠粘膜套扎术”,术后患者解某甲一直自诉腹痛、腹胀,呈持续性,有明显压痛,肠鸣音减弱,且该病情一直无减轻。次日下午16时45分,又再次转入普外科治疗。

初步诊断:1、弥漫性腹膜炎:直肠破裂?2、急性肾功能损伤;3、休克原因待查:(1)低血容量性休克?(2)感染性休克?4、混合痔术后。转入普外科之后患者病情不但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反而急转直下,18时40分,患者出现呼吸困难,双侧腰部青紫范围明显加重,检验科报告危急值。

被告见患者病情无法控制,后为转嫁风险、推脱责任在本院已经是x县120急救x的情况下本末倒置,不用自己医院的救护车送往上级医院,而是联系远在几十公里外的x市x医院,终致病情持续恶化,患者死亡。

【原告认为】

患者解某甲以痔疮普通的外科常见病入院治疗,却因被告的错误诊疗行为而丢掉性命,给原告及家人造成沉重的心理上打击。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但因为被告态度恶劣,始终无法解决。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合计627813.94元的90%即565032.55元。

【被告x县医院认为】

1、患者病情疑难、进展迅速是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原告亲属解某甲因混合痔三期、直肠粘膜脱垂Ⅰ度入住我院中医科,排除手术禁忌后于2019年3月14日下午进行混合痔外剥内扎术、直肠粘膜套扎手术,手术顺利。当晚患者伤口疼痛逐渐缓解,自然入睡。

3月15日上午8点查房时,患者称下腹疼痛,经查体及腹部拍片、上腹部彩超检查,并先后请消化内科急会诊、普外科2次会诊,患者腹痛持续未缓解,且逐渐加重。14时52分又请肾内科会诊并进行全腹CT检查,回报患者有多项病症,考虑可能患有继发性腹膜炎、阑尾炎可能。

2019年3月15日下午转入普外科住院,初步诊断:1、弥漫性腹膜炎:直肠破裂?2、急性肾功能损伤;3、休克原因待查?术前准备,纠正休克等对症治疗,拟急症手术,患者至17时24分各项检查指标逐渐回升;18时40分检查胸闷、呼吸困难。

因患者血小板过低,我院条件有限无法手术,需转院治疗,患者家属同意转院,联系,于19时40分由x市x医院救护车接至上级医院治疗。整个诊治过程因患者病情复杂,我院多次组织多个学科会诊,但病情进展迅速。因没有尸检,死因不明。

2、x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没有患者的死亡时间、地点、原因、病例、尸检等相关依据,死亡基本事实不清,鉴定意见认定我院对解某甲的死亡为主要原因力与事实不符;认定灌肠前病历未记载患者是否存在腹部及其他异常情况,与我院入院记录不符;

认定我院手术前未对患者进行腹部B超,但痔疮临床诊疗指南没有规定术前须做腹部B超检查,患者也没出现此检查指症;认为术前灌肠后出现腹部痛并疼痛加重,医方没有引起重视及我院未评估患者是否存在转院途中风险而建议转院,均与事实不符;故该鉴定结论不应当采信,我方坚决要求重新鉴定。

【鉴定结果】

死者解某甲,男,67周岁,x县医院对患者解某甲的诊疗过错原因力为主要原因。

【医疗过错】

1、给患者进行灌肠前病历中未见记载是否存在腹部其他异常情况,如腹部有无压痛等;

2、在手术前检查不完善,如未对患者进行腹部B超等检查;

3、患者术前灌肠后出现腹痛并疼痛加重,医方未引起重视,并实施了混合痔外剥内扎术,直至次日08:00才拟行肝胆胰脾彩超及腹部平片检查,延误了对患者的病情诊断和治疗时间;

4、医方在未评估患者是否存在转院途中的风险情况下,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患者在转院途中死亡,医方存在过错。

【判决结果】

2020年05月25日判决,医方承担80%的责任,赔偿197294.35元(由x保险公司赔偿130000元,由被告x省x县医院赔偿67294.35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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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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