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述】
2020年6月13日6时12分,产妇方某入住被告妇产科待产,入院诊断:胎膜早破、39+5周妊娠等,根据病历记载,9:45行缩宫素引产,一直引产到下午16:15,之后再次于17:15继续催产素引产,但是产程无进展,诊断头盆不称、宫内窘迫,于21:25-23:26行剖宫产术。
术中发现子宫旋转,羊水三度污染,孩子于21:30出生,评分只有1分,诊断:新生儿重度窒息,重度酸中毒,虽然进行抢救,但终因窒息时间过长、损害过重,抢救无效于6月14日13:50被宣告临床死亡,死亡原因为新生儿重度窒息。
同时在剖宫产手术过程中,发现产妇子宫下段左侧向下撕裂约3cm,出血厉害,于6月15日转入湖南省直中医医院,后B超检测发现左侧输尿管扩张,左肾积水,并出现产道流液,考虑瘘道形成,6月28日行双侧输尿管、膀胱镜检术,发现左侧输尿管损伤、中断,坏死组织填充;
遂行左侧经皮肾造瘘术,8月8日行左肾造瘘管置换术,病情稳定后于10月14日出院,11月9日再次入住该院进一步治疗,11月13日行腹腔镜下左侧输尿管膀胱再植术+左侧D-J管植入术+产道修补术,住院26天后于12月5日出院。
【原告认为】
1、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具有严重过错,违反禁忌症给产妇使用催产素引产,造成滞产、胎儿宫内窘迫,但是被告没有及时手术,孩子宫内缺氧时间过长,出生后重度窒息死亡;
2、催产素引产不当还引发了子宫收缩过强,术中裂伤,缝合子宫过程中被告又出现缝合不当,造成输尿管损伤,引发肾积水,不得不多次手术,遭受了异常的痛苦。
3、因被告的过错医疗行为造成孩子和产妇一死一伤,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因新生儿死亡赔偿975138元;判令被告因产妇残疾赔偿668856元。原告对后续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保留诉权。
【被告x中医院辩称】
1、鉴定意见建议为主要原因并非确定为主要原因。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情况综合确定我院的过错责任程度和民事赔偿比例。同时,被鉴定人方某剖宫产术本身即必然造成人为子宫裂伤,因此方某子宫裂伤的损伤不应该在本案中作过错评价。
2、2020年7月30日,在本案医患纠纷处理过程中,双方签订协议书,由本院预付5万元,根据约定,此款应在赔偿总额中抵减。方某在住院过程中,本院共为其垫付医疗费用203817.58元,该费用按方某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也在赔偿总额中予以抵减。
【鉴定结果】
1、被告在对原告方某(女,1991年6月3日出生)的诊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方某子宫下段裂伤、输尿管损伤、新生儿死亡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
2、致残程度:输尿管损伤为八级;产道损伤为十级;子宫下段裂伤为十级。需要说明的是,被鉴定人子宫下段剖宫产术本身即造成人为子宫破裂,其结局亦符合上述标准规定的十级范畴。
3、方某所受损伤,评定其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为自2020年6月13日至2020年12月5日出院,期间护理人数建议为1人。
【法院认为】
医方造成原告方一死一残的严重受损事实,原告与被告的责任比例为20%:80%,被告承担新生儿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80%即为741945.36元,被告应赔偿两原告总损失核减预付的50000元后共计赔付691945.36元。被告承担方某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80%即为417888.32元。
【判决结果】
2021年12月31日判决,被告x县中医医院因新生儿死亡偿付691945.36元;被告x县中医医院因产妇残疾偿付418005.28元,合计1109950.63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