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骨折手术后内固定加固横杆松动,致患者术后骨折不愈合

璞玉康康 2024-07-04 16:44:34

【原告陈述】

2021年11月1日,原告因在工作中意外摔伤入住被告某卫生院。原告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诊断为:“右侧股骨上段骨折;右侧股骨小转子骨折;右眼睑皮肤裂伤”,住院期间于2021年11月2日在全麻下行右侧股骨上段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

2021年11月17日,原告从某卫生院出院。原告出院后仍疼痛难忍,先是到某骨科医院就诊拍片检查,CT片显示骨折断裂处捆扎钛丝断裂、骨折处使用的上端连接加固横杆疑似松动,原告将该情况告知被告后,被告回复不影响骨骼愈合。

2022年4月份,原告疼痛剧烈,先是回到被告处拍片复诊检查,后又到某市人民医院拍片做了三维重建诊断,被告知可能是上段加固杆疑似松动或下端螺丝松动,骨裂处未见愈合,建议再次手术治疗。原告将拍片结果告知被告,并多次到被告处要求被告给予出具治疗方案,被告拒绝给予治疗。

2022年7月4日到某市人民医院诊断为:“1、股骨骨折不连接;2、骨折延迟愈合(右股骨);3、骨折术后;4、瘢痕;5、取出骨折内固定装置”。2022年7月6日某市人民医院在麻醉下行瘢痕切除、内固定物取出、取髂骨植骨、INTERTAN内固定术、腰硬联合术。原告术后恢复良好,疼痛感消失。

【原告认为】

被告某卫生院在原告住院治疗期间,对原告的医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16978元。

【被告某卫生院辩称】

原告所述事实属实,被告同意按照鉴定结果积极赔偿,另外我方提供为原告垫付的鉴定费9800元和2000元及诉讼费2150元的发票,该费用应从原告诉讼请求中予以扣除。

【鉴定结果】

1、原告姜某凯,男,1969年3月6日出生,其损伤达不到规定的伤残程度,构不成伤残。

2、姜某凯的损伤评定误工期为365日,护理期为180日,营养期为90日。

3、某镇卫生院在为被鉴定人姜某凯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右股骨近端骨折术后骨折不愈合再次手术、病程延长等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为主要原因。

【关于伤残鉴定】

2、被鉴定人姜某凯2021年11月1日受伤致右股骨上段骨折,2021年11月2日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术中行X线检查见股骨粗隆骨折复位良好,骨折端复位可,骨折对位对线良好。

2022年7月6日因股骨骨折不连续在某市人民医院再次行手术治疗,术中刮除骨折端的肉芽组织,X线检查骨折位线良好。两次手术记录均未见明显骨质缺损,影像学检查显示骨折断端对位对线良好。

3、2023年6月19日经双下肢全长CT扫描检查显示:右股骨近端骨折内固定术后,对位尚可。测量股骨头中心点至股骨内侧髁最低点的距离:左侧为414.01mm,右侧为404.15mm;

测量胫骨内侧髁上缘至内踝尖的距离:左右等长,双下肢长度相差0.986cm,不足2cm,其损伤达不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所规定的伤残程度,构不成伤残。

4、股骨骨折手术治疗的误工期为90-300日,结合姜某凯骨折临床治疗情况,评定其误工期为365日。

【判决结果】

2023年11月30日判决,被告某区某镇卫生院承担80%的责任,赔偿原告姜某凯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1646.38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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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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