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述】
2021年11月15日,张某(女)因右肾占位性病变前往被告某院区就诊,经被告诊断住院并行微创根除术(右肾全肾摘除)。2021年11月16日,张某入院,并于11月18日下午进行手术,手术过程中因出血过多,术后直接进入ICU抢救。
因持续出血,11月19日下午行开腹手术,术后手术团队自述未发现出血点,重回ICU抢救。11月20日上午8点,原告前往医院了解情况,被告知情况好转,氧饱和及血压稳定。当日下午2点原告被通知,因张某情况发生变化,家属前往医院。20日下午4点,张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失血性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
【原告认为】
1、整个医治过程中,被告未尽到审慎义务,过于自信,导致术中大出血,并有篡改手术病史之情况。原告认为如下反常情况,存在被告故意隐瞒、篡改病史记录的情况:
2、11月18日手术记录人员(侯某国)和住院病案记录的手术人员(鲁某、陆某俊)不一致,也和麻醉记录中的手术签字人员(鲁某、陆某俊)不一致;
3、11月18日手术记录中的麻醉人员范某华和住院病案记录的麻醉人员(徐某援)不一致,也和麻醉记录中的手术签字人员(徐某援)不一致;
4、11月19日住院病案中记录的麻醉人员(范某华)和麻醉记录中的麻醉签字人员(徐某援、陈春婷)不一致;
5、入院期间,被告医护人员始终未找到出血点,导致患者在院内因出血性休克而死亡,医院是否存在供血不及时的过错,原告认为,未发现出血病因并非因为现有医疗技术的缺陷所致,系原告手术出现重大过错导致的后果。
6、张某的死亡完全是因为被告医院在这次肾脏摘除术治疗中,治疗不当,术中出现重大手术错误,术后未及时发现出血点,终致张某因出血性休克连带多脏器衰竭死亡,且事后被告掩盖、推卸自己的责任,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承担60%侵权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合计708,652.92元。
【被告某医院辩称】
被告承担60%责任过重,应该按照鉴定报告的结果承担50%,对于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鉴定费的计算标准没有异议,精神损害应该按照5万元的标准计算一半。
【某市医学会鉴定意见】
某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术后出血性并发症剖腹探查不够及时的医疗过错,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
【医疗过错】
1、剖腹探查术不及时。11月18日18:15手术结束,因考虑术中有出血900ml,给予入ICU符合医疗规范。据危重护理记录单,11月18日22:50血压81/54mmHg,告知医生,给予去甲肾上腺素升压。23:00血压141/65mmHg。
11月19日0:00血压73/55mmHg,上调去甲肾上腺素用量。0:30患者血压未见明显上升,给予琥珀酰明胶500ml静滴,患者引流球内引流滴速偏快,请泌尿外科会诊,嘱继续观察。其后予以输注冷沉淀凝血因子、输注悬浮红细胞、血浆、止血药物。
5:02长期医嘱告病危。期间患者血压偏低,心率快,复查血红蛋白进行性下降,应及时行剖腹探查术以查明并解决出血原因。医方至11月19日15:30行剖腹探查术,手术不及时。
2、再次手术操作无违规。11月19日下午行剖腹探查术,手术记录示“探查见腹腔内有积血约3000ml,探查肝脏未见异常,未见明显出血点;探查右肾部位手术创面无明显渗血,小肠、结肠等腹腔内脏器无明显异常。温水冲洗腹腔,查无活动性出血,于右肾窝置腹腔双套管。
于右侧腹壁另戳孔引出。再次温水冲洗腹腔,吸净,再次检查腹腔内无活动性出血。手术记录示出血约4000ml,共输红细胞悬液1000ml,羟乙基淀粉1500ml,碳酸氢钠100m1”。根据手术记录,患者术后出血明确,医方再次手术操作无违规。
3、病史记录欠规范。11月18日手术记录人员和住院病案记录的手术人员以及麻醉记录中的手术签字人员不一致。11月18日手术记录的麻醉人员和住院病案记录的麻醉人员以及麻醉记录中的签字人员不一致。住院病案中记录的11月19日麻醉人员和麻醉记录中的签字人员不一致。医方病史记录欠规范,但此不足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
4、患方表示患者死亡后患方曾发短信表示要求封存病史,医方表示“可以”;医方表示有此情节,称后续患方未到院启动封存程序。医患双方就封存病史事宜沟通欠充分,但此不足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判决,被告某医院依法承担50%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原告565544.1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