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乳腺癌术后患者出现切口渗液且长期不愈后,医方须担责

璞玉康康 2024-04-19 06:17:11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22日,原告陈某丽因发现左乳肿块一周赴被告x市人民医院治疗,初步诊断为:左侧乳房肿块。2017年4月25日手术,术后恢复可。2017年5月3日至7月28日原告行4次多西他赛(艾素)+CTX(环磷酰胺)化疗后并放疗。

2018年10月4日,原告赴x省肿瘤医院就诊,2017年10月11日手术,该院出院诊断:1、胸壁窦道;2、皮肤和皮下组织特指局部感染;3、乳腺恶性肿瘤术后、化疗后、放疗后。

【原告陈述】

原告于2017年4月22日因身体不适去被告处就医,经检查,确诊为左侧乳腺恶性肿瘤,被告对原告做了左乳肿块切除手术,住院15天。后陆续在被告处做了化疗和放疗,每月都要到被告处例行检查。

原告手术后,伤口一直未愈合,时常有胀疼感,并伴有黄色液体流出,原告到被告处检查告知此症状,可被告却一直以此为正常状态为由未对原告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无奈,原告于2018年10月4日到x省肿瘤医院做了乳腺窦道切除术,住院11天。

【原告认为】

2018年11月30日经检查,黄色液体已基本消失,原告现已恢复。x市人民医院在给原告手术过程中淋巴管割破,引流管未接出存在过错,导致原告身体和精神都造成损害。

【被告x市人民医院观点】

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也没有因果关系,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医学会鉴定意见】

原告陈某丽,女,1963年10月16日出生。x市人民医院在给陈某丽的诊疗过程中,术后患者出现左乳红肿,切口渗液,医方予抽液、抗生素处理;但出现长期不愈后,没有采取措施,导致患方转上级医院诊治,存在一定过失,原因力大小为轻微责任原因(即医方对患者到x省肿瘤医院诊疗承担轻微责任)。

【关于鉴定意见】

1、在x省肿瘤医院住院病历的出院医嘱中记载:手术后2周内尽量避免负重牵扯手术切口;保持创面清洁、定期换药,7-10天后拆线,以后酌情换药;根据病理报告决定是否后续治疗及相关方案。

2、被告对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其他医院的门诊发票的关联性不予认可;被告的诊疗行为是正常的,不存在过错,鉴定意见书中鉴定专家对被告要求过高,即使存在过错,根据鉴定意见书认定的轻微责任,被告对关联损失承担10%责任。

3、原告对鉴定意见书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全部损害后果均是由被告造成,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

【庭审意见】

1、参考x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书》中认定,本院仅对原告赴x省肿瘤医院治疗产生的损失予以认定,并由被告x市人民医院承担该损失的15%。

2、医疗费:8592.19元。

3、营养费:30元/天×15天=330元。

4、护理费:165.81元/天×11天=1823.91元。

5、交通费:600元,结合原告伤情及治疗情况酌情确定。

6、误工费:165.81元/天×40天=6632.4元,结合原告住院情况及出院遗嘱酌情确定。

7、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11天=550元。

8、合计18528.5元。上述损失,由被告x市人民医院赔偿2779.28元(18528.5元×15%)。

9、原告还主张被告赔偿鉴定费5000元,该费用由原告垫付,且x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书》明确认定被告存在医疗过错,且过错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该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10、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判决,被告x市人民医院承担15%的责任,赔偿7779.28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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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4-19 19:59

    医疗是信托关系,并不是服务关系,没有哪个行业会服务死的!你信任这家医院把自己托付给医院为你治病,这就是信托!!!医疗就像破案,但结果却是:成功,成功,成功,成功…………成功,赔钱,成功,成功……成功……赔钱,成功,成功,…………等待下一个赔钱。要想富做手术,做完手术告大夫。

  • 2024-04-19 17:22

    自生自灭不处理最好

  • 2024-04-19 12:52

    30元/天*15天,不是应该等于450元吗?为啥等于330元呀?这种媒体整天胡写乱说,连个脑子都不够用。

  • 2024-04-22 18:49

    当医生家里得有矿

  • 2024-04-20 08:00

    如果只要手术失败或者手术预后不良都算医院的,那就等着自生自灭吧,避险原则会让医生评估治疗风险,有治疗失败风险的都会以各种原因推诿,最后受伤的还是自己。

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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