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在急诊局麻下清创难以彻底,导致异物残留又行二次清创

璞玉康康 2024-04-13 11:15:13

【原告陈述】

2018年10月25日上午十点多,原告驾驶车辆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到被告处就诊,诊断为右胫腓骨开发性骨折,在急诊局麻下清创缝合后住院治疗。11月9日出院转入x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11月12日进行右踝关节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右下肢清创术。

术中打开原伤口,发现大量树叶等异物组织及坏死组织,15日出院后转入x市闵行区吴泾医院行右胫腓骨骨折克氏针内固定+清创+VSD术、右小腿清创+VSD主、右小腿带蒂筋膜皮瓣转移术+清创+VSD术,12月26日出院。后继续治疗,但效果很差,现原告无法正常行走。

【原告认为】

2018年10月25日至11月9日住院期间被告未能及时采取正确的治疗方法,导致原告后期手术治疗效果很差,无法恢复正常,被告存在明显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双方未能就此协商一致。

【被告x市x人民医院认为】

2018年10月25日,患者因“右小腿疼痛、流血,活动受限1小时”来我院急诊就诊。患者于1小时前不慎跌倒,致伤右小腿,当即感右小腿部剧烈疼痛,伴软组织肿胀、流血,右小腿畸形,骨折端外露,主动活动受限,无法站立行走,被家属送至我院急诊就诊。

急诊摄X线片示: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接诊医生请示上级医师后,在急诊予生理盐水、双氧水、稀碘伏反复冲洗创面及深部,并手法复位骨折端,在局麻下清理坏死组织及异物等,未见明显异物及坏死组织残留后再次稀碘伏、双氧水、生理盐水冲洗创面后闭合切口。

为进一步治疗,急诊拟“右胫腓骨开放性骨折”收住我院骨科。同时告知患者及家属有发生感染可能,有需要再次清创可能,皮肤坏死需要植皮可能。患者及家属表示理解。入院后予患肢制动,抬高冰敷、退肿、抗炎补液治疗,完善相关检查。

复查CT示:右侧胫腓骨下段骨折;胫骨断端内后方皮下异物可能,请结合临床。汇报上级医师,予观察。病程中患者伤口持续红肿渗出,行1次细菌培养示:未见细菌生长,予联合抗感染、换药后症状较前好转。

后考虑患者病情复杂,治疗时间长,建议可至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患者及家属同意,后予石膏托固定患肢办理出院,转至x医院做进一步治疗。

关于x医院病历中提出的术中见大量树叶等异物组织及坏死组织,回忆患者当时描述的受伤地点是在道路中间,且受伤时有衣裤包覆,急诊清创时未见有明显异物,入院CT仅显示有皮下异物可能,故对此说法表示不能认同。

【鉴定结果】

患者谢某云,女,1986年12月2日出生,目前遗留左踝关节活动明显障碍构成十级伤残。x市x人民医院的诊疗过错原因力大小为次要。

【医疗过错】

1、开放性骨折即骨折部位皮肤或粘膜破裂,骨折与外界相通。术前需详细检查做好充分准备,如观察伤口,估计损伤的深度,软组织损伤情况和污染程度。清创的时间越早越好。清创的要点:清创即将污染伤口,经过清冼、消毒、然后切除创缘、清除异物,切除坏死和失去活力的组织,使之变成清洁的创口。

2、患者右小腿畸形,骨折端外露,摄X线片示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医方急诊局麻下行大清创缝合术。

3、急诊记录及入院记录均反映右小腿创面较大,经现场询问医方在急诊室局麻下行清创,结合病史,CT表现,患者开放性骨折,骨外露,创伤及污染重,在急诊局麻下清创难以彻底。医方未进行二次清创。x笫六人民医院的清创中发现伤口内可见异物组织及坏死组织,也证实x市x人民医院清创不彻底。

【判决结果】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判决,被告承担40%的责任,赔偿162838.82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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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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