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述】
2020年1月4日,原告因身体不适前往被告处治疗,当日被收住院,确诊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急性颈部淋巴结炎;补充诊断为:低钾血症、低钠血症、低氯血症。住院期间,因原告病情未缓解,被告建议转往上级医院治疗。
2020年1月14日原告出院,并前往某大学附属某医院,经某医院诊断,原告被确诊为:黏膜皮肤淋巴结综合症(kawasaki病,俗称川崎病),因此错过治疗期间。
【原告认为】
被告作为三级甲等医院,盲目诊断,错误判断病情,使原告错过了治疗时间,给原告造成了不可挽救的损害。诉请被告赔偿157474.01元(按照90%计算为141726.6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照原告实际发生额的90%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市某医院辩称】
原告既往有急性白血病病史。2020年1月4日因“发热2天、左侧颈部包块1天”入儿科。患儿在我院期间有发热、皮疹、颈部淋巴结肿大等3项症状,医生高度怀疑“川崎病”,但其症状未达到第9版《儿科学》教材中“川崎病”的诊断要点中的5项诊断要点;
心脏超声也未发现冠状动脉增宽的表现,我院诊断“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急性颈部淋巴结炎”等,并给予相应治疗。针对原告病情,医生已密切关注“川崎病”表现,住院期间患者均未达到“川崎病”诊断标准。
1月8日医生建议患儿去医大就诊,家属自行联系某医院医生,得到的建议是联合万古霉素及甲强龙治疗,家属要求应用并拒绝前往医大。之后患者时有发热,1月13日18时许转医大进一步治疗。
患者1月14日入某医院,1月20日某医院超声检查提示冠状动脉增宽,后诊断“川崎病、双侧巨大冠状动脉瘤”。说明患儿症状并不明显,之后在某医院多次住院治疗。原告未达到川崎病诊断标准,我院不存在过错。
【鉴定结果】
1.某市某医院对被鉴定人贾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原因力大小为同等责任-主要责任之间为宜。
2.被鉴定人贾某某,2013年4月9日出生,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评定为三级伤残。
3.被鉴定人贾某某的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4.被鉴定人贾某某后续治疗费用、医疗费用均以实际发生的合理性费用为准。
【法院认为】
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住院的十天中,陆续出现了川崎病症状,当时医疗文献中认为符合五种或者六种特征者可诊断完全川崎病,但医方以心脏扇扫未见明显冠状动脉内径增宽,以暂不考虑川崎病为由,未能为原告进行早诊断、早治疗。
本院酌定被告某市某医院对损害结果承担70%责任,原告贾某某自负30%责任。本院支持的原告的损失数额共计122756.98元,双方按照承担责任的比例划分。
【判决结果】
2023年3月20判决,被告某市某医院立即赔偿原告损失合计122756.98元的70%,即85929.88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