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因羊水吸入造成新生儿死亡,医方担责70%赔偿58余万元

璞玉康康 2024-09-02 13:45:00

【原告陈述】

原告为患儿蒋某某的父母。2021年12月6日,李某怡因“停经40”周,孕检发现羊水偏少”入某市妇产医院处就诊,诊断为羊水偏少、孕3产0妊娠40周2天、枕左前、待产。入院后,李某怡于12月7日16:55分自然分娩出患儿。患儿出生后不久,于12月8日2:30离世。

【原告认为】

某市妇产医院在李某怡分娩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致患儿发生严重呼吸困难,造成无法救治的结果,某市妇产医院理应为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诉讼请求:判令某市妇产医院赔偿原告672861元(医疗费17442元、死亡赔偿金712920元、丧葬费415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尸检鉴定费12100元、医疗损害鉴定费7100元,按80%责任计算为672861)。

【某市妇产医院辩称】

某市妇产医院在为李某怡及李某怡之女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完全按照医疗常规操作,无医疗过错,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患者李某怡,女,21岁,以"停经40+2周,孕检发现羊水偏少入院"为主诉,于2021年12月6日入院。

结合症状、体征及理化检查,明确诊断:羊水偏少、孕3产0、妊娠40+2周、枕左前、待产。向患者及家属交代病情,患者羊水偏少经产道试产易发生胎儿窘迫、严重时胎死宫内、死产等风险,患者及家属表示知情理解。

12月7日16:55自然分娩一女婴,APGAR评分1分钟9分,脐动脉血气分析PH:7.288。后羊水混胎粪。生后4分钟呼吸不规则、肤色青白,肌张力低,心率100次/分,立即实施抢救后转入新生儿科治疗。

12月8日,新生儿因治无效死亡。死亡诊断:新生儿窒息、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征、新生儿宫内感染、新生儿酸中毒、新生儿呼吸衰竭,新生儿多器官功能损害。

针对本案,院方意见如下:患者李某怡入院诊断明确,无产道试产禁忌症,分娩过程中监护得当,新生儿出生后治疗及时,医疗过程完全按照诊疗规范进行操作,无违规行为。

【尸检结果】

李某怡之女系由于羊水吸入致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蒋振支付了鉴定费12100元。

【鉴定结果】

1.某市妇产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李某怡之女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2.某市妇产医院的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李某怡之女由于羊水吸入致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3.某市妇产医院的医疗过错参与度为主要责任。李某怡支付了鉴定费7100元。

【经济损失】

1.医疗费7947元(11352.86元×70%)。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主张蒋某某的住院医疗费为11352.86元并提供了住院费票据;

某市妇产医院称因票据中医保部分是0,因此支出情况为原告主张的数额,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蒋某某的住院医疗费11352.86元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李某怡的住院费用,无相关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死亡赔偿金499044元(35646元/年×20年×70%)。蒋某某出生后的转天死亡,故死亡赔偿金应计算20年;

3.丧葬费29059.80元(41514元×70%);

4.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50000元×70%)。蒋某某的死亡给其家属在精神上带来了严重伤害,本院酌定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5.鉴定费13440元(19200元×70%)。原告主张的尸检鉴定费、医疗损害鉴定费系合理支出,本院予以支持。

6. 原告损失共计584490.80元。

【判决结果】

2023年1月11日判决,某市妇产医院承担70%的责任,赔偿584490.80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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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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