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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征收过程中征收方采用违法手段强拆是法律禁止的,是可以进行诉讼维权的。但如果已经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是否征收方就可以随时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呢?
答案是不可以的。
不管如何征收,即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需要征收方合法推进征收程序为前提,对被征收人需要补偿到位。
但即便如此,还是无法杜绝地方上大肆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逼迫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强拆房屋。台州的两位洪先生就遭遇到了类似套路:被迫与征迁方签订了显失公平的《征收补偿协议》、《房屋腾空协议》,后拒绝搬迁,在上述两家人还在实际居住的情况下,征迁方就以“依照协议”为由强制拆除了案涉房屋。
幸运的是,两个家庭在孤立无援之际,得到了陈丽芳律师团队的倾情支持,2023年5月31日,陈丽芳律师团队收到浙江省某县人民法院通过短信送达了四份行政判决书,都是确认征迁方强拆违法的捷报。这样的结局也让人大呼痛快。
面对委托人已签协议的被动局面,陈丽芳律师团队仔细研究了本次征收项目补偿安置方案、行政协议格式文本、签约的特点、当事人家庭情况、强拆的全过程后,便向当地法院提起“确认强拆违法”之诉。
开庭时,旁听席坐满了村民,征迁方一口咬定自己并非违法强拆,拆除依据的是双方签订的房屋拆除协议书、房屋腾空移交确认单,是合法拆除。
面对征迁方大言不惭的当庭狡辩,陈丽芳律师抽丝剥茧,从协议订立是否合法、协议本身是否符合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格式的文本要求、协议内容是否公平公正、协议签订是否代表着生效、征迁方是否按照协议支付补偿费、征迁方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履行等等方面逐个辩驳。
该案的荒唐之处在于,《房屋拆除协议书》与《腾空协议》竟然是同一天签的,实在难言巧合;另一家的《腾空协议》本没写明时间,征迁方竟然在向法庭提交证据后自己动手补时间,被律师抓了个“现形”。最重要的是,征迁方还未向省政府报批征地批文,这种情况下行政协议尚未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协议的执行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征迁方并没有权力径行强拆被征收人房屋。
最终,在陈丽芳律师团队的据理力争下,人民法院确认征迁方强拆行为违法,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初步维护!
判决书展示:写在最后:既然已经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就算是同意了被征收,补偿也达成一致了,怎么还能叫强拆呢?
这是因为征收补偿协议即使签了字也不代表立即生效,就算是依据生效的征收补偿协议拆除被征收房屋,只要被征收人还未腾空、不同意拆除,征迁方就不能径行强制拆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协议享有监督协议履行的职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收到该处理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这也明确了在征收过程中,市、县政府及其委托的征收实施机关无强拆的职权,即使已经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但被征收人若拒绝搬迁,也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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