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病理误诊为恶性,导致33岁女性正常乳腺被切除

璞玉康康 2024-10-06 13:08:34

【原告陈述】

原告项某某因发现右乳肿块渐大,于2023年3月4日到某县人民医院进行门诊检查,并于2023年3月10日至3月29日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于2023年3月13日行“右乳肿块切除术”。

13日的术中快速病理报告单示:高分化血管肉瘤,之后同月16日的病理诊断报告单示:乳腺恶性叶状肿瘤,伴有异源性恶性成分(高分化血管肉瘤),在此基础上,于同月20日医院进行了“右侧乳房切除术”并告知原告后续需进一步进行化疗。

但2023年3月29日原告家属将原告的病理切片送至权威机构之一:某大学医学院附属某医院病理科会诊,报告单提示:乳腺良性叶状肿瘤,是明显的乳腺良性报告。对此结果意味着被告在病理诊断上存在明显重大过错。

导致原告“右侧乳房切除术”治疗违背诊疗规范和原则,患者项某某右侧乳房被错误的扩大切除。患者项某某年仅33岁,正青春年华,年纪轻轻就因此伤残,遭受如此重大打击,且还要承受未来人生不能作为完整女人的痛苦,造成患者身心受到巨大创伤,无法弥补。

【原告认为】

本次医疗事故给原告造成巨大身体及心理创伤,但被告至今拒绝赔偿,现诉至贵院,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共计各项经济损失487953元。

【被告某县人民医院辩称】

原告诉状中所陈述的在被告处的诊疗过程事实没有出入,在这一次到被告处诊疗之前7年左右,因乳房右乳进行切除手术。某大学医学院附属某医院病理科会诊,首先考虑乳腺良性叶状肿瘤,是首先考虑而不是明显的乳腺良性报告,他还需要根据临床综合判断。

起诉状中陈述的存在明显的重大过错导致切除违反了诊疗规范是错误的,如果被告的诊疗结果是正确的,她做的手术没有违反诊疗的原则,而且鉴定报告也认为手术没有明显的过错。

【病理结果】

1、2023年3月13日,术中快速病理报告病理诊断:(右乳肿块)高分化血管肉瘤。

2、2023年3月16日术后病理诊断报告单病理诊断:(右乳肿块)乳腺恶性叶状肿瘤,伴有异源性恶性成分(高分化血管肉瘤)。免疫组化结果:Ki-67(低表达)。CD31、CD34、D2-40:显示异常增生扩张的血管。CKpan、CAM5.2:显示拉长扭曲的导管成分。

3、2023年3月29日,某大学医学院附属某医院病理会诊报告单病理诊断:(右乳肿块)乳腺叶状肿瘤伴广泛出血坏死,局部血管扩张充血明显。注:1.上述形态学改变首先考虑乳腺良性叶状肿瘤伴广泛出血坏死,请临床询问术前有按摩或撞击或外伤史及特殊用药史;2.乳腺叶状肿瘤右边复发可能,请临床定期随访。

【鉴定结果】

1.被鉴定人项某某,女,1990年8月25日出生,目前右侧乳房完全缺失,评定为八级伤残。2.被鉴定人项某某本次受伤,从住院之日起,评定误工期45天,护理期、营养期均为住院期间。

2、某县人民医院对项某某病理诊断错误,存在过错,与项某某右侧乳房切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

【法院认为】

本院结合本案的案情对案涉损害参与度确认为80%,并由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损失共计487953元,某县医院应赔偿390362.4元(487953元×80%)。

【判决结果】

2023年11月29日判决,被告某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项某某因医疗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390362.4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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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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