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大快人心”在明律师操刀法院当庭宣判违法

智勇评社会 2023-06-23 21:09:00

■【关注】账号,私信回复“咨询”,即可享受一对一法律服务咨询

湖南常德的苏某在村内种地的同时还承包了一些土地和鱼塘。日子虽不富裕,但是承包地上的收入也足够让其全家衣食无忧。但,好景不长,当地因某高铁项目安置小区需要,行政机关在未提供任何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强制占用张某土地修建安置小区,这番操作也像是给了苏某当头一棒。

庆幸的是,该案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张叶律师的全力争取下赢来当庭宣判的大好结局:法院当庭宣判,确认县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违法,责令其在判决生效两个月之内对苏某之前的承包地进行补救。堪称“大快人心”。

至此,苏某悬着的心才稍显轻松。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张叶律师是如何实实在在帮助苏某救济权益的。

案件事实:

2020年初,因某高铁安置小区项目需要,属地乡政府在未获得任何征收批准文件(包含农用地转用文件)、也未支付补偿款情况下,强制占用苏某土地开始平整,作为某高铁项目拆迁本村其他村民的安置宅基地。

第二天,后苏某经反复思考,委托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向有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2021年5月31日湖南省自然资源厅下发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8月23日下发的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均表示,“案涉高铁安置小区不存在”。

第三天,蹊跷的是,此前乡政府就已经开始占用包括苏某等人在内的耕地、鱼塘等地盘动工建设高铁安置小区。

违法占地的行为让苏某火冒三丈,于是在律师指导下立即申请县资源局对乡政府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2021年7月19日,县自然资源局对乡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原以为事情已经平息,但看到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具体内容后,苏某又开始寝食难安。《行政处罚》中称:1.责令退还土地归村集体管理;2.没收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的新建筑物,并处罚款两万元。

“退还土地归村集体不就相当于把我的东西给别人了吗?这是瞎处罚,我们还是走诉讼程序吧!”苏某万分气愤地给县自然资源局的人扔下这句话。

后苏某果断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县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

诉讼过程:

法庭上,县资源局辩称:苏某并不是适格原告,因为该《行政处罚》只针对乡政府作出,并未对苏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而且,该《行政处罚》已经结案,处罚程序也已经履行完毕,没有什么可撤销的内容。

对此,张叶律师进行了义正词严的反驳:首先,虽该《行政处罚》的对象为乡政府,但苏某系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其处罚内容处分了他的合法权益,对苏某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影响,其作为行政相关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其次,案涉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法定期限内并未提交证据)、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最后,案涉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综上,该处罚于法于理均不合适,本质上侵犯了苏某的合法利益。故请求法院“支持苏某的诉讼请求”。期间,法院认为乡政府和村委会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诉讼结果:

二次开庭当日,经过激烈的辩论后,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观点,当庭宣判:“确认县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违法,责令其在判决生效两个月之内对苏某之前的承包地进行补救。”真是大快人心!

法院认为,县资源局作出的决定在程序上存在瑕疵,同时其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县资源局保障了利害关系人的程序权益。

在明律师贴心提醒:

本案可谓跌宕起伏,读者们也能感受到苏某维护合法权益的决心和毅力。一次次的诉讼和申请公开信息,苏某虽然身心俱疲,但结果是乐观的。

从法律角度出发,程序和实体同等重要,有时候因为程序违法导致实体的结果毁于一旦,所以,广大被征收人不用害怕在诉讼中失去有利地位。只要勇敢寻求法律援助,行政机关程序违法的后果也将会使我们最终拿回案件的主导权。

版权声明:本文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0 阅读:59
评论列表

智勇评社会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