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考虑到该临时建筑如由电器公司自行拆除,自行处置拆下来的建筑材料尚可获得部分收益,而裕安区政府组织强制拆除,必然会造成建筑材料一定程度的损坏,且实际上电器公司对相关建筑材料已无法自行处置,故裕安区政府应对该部分损失给予适当赔偿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判 决 书
(2021)皖行赔终103号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即电器公司无证房屋的赔偿问题。经一审法院2019年10月11日询问,双方当事人认可该部分房屋实际是经过合法审批的临时建筑,在被拆除之前,使用期限已经届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考虑到该临时建筑如由电器公司自行拆除,自行处置拆下来的建筑材料尚可获得部分收益,而裕安区政府组织强制拆除,必然会造成建筑材料一定程度的损坏,且实际上电器公司对相关建筑材料已无法自行处置,故裕安区政府应对该部分损失给予适当赔偿。华瑞行公司对该2014.63平方米临时建筑的评估总价为2375248.77元,单价为1179元每平方米,与电器公司已取得产权登记证书的其他合法建筑单价基本相当,明显畸高,依法应予调整。经查,电器公司曾于2015年自行委托安徽中建世纪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其中该临时建筑按重置成本法估价结果为113.82万元,故此部分损失可参照该评估价值计算,即赔偿数额调整为113.82万元。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部分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电器公司、上诉人裕安区政府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5行赔初11号行政赔偿判决;
二、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六安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各项损失5819767.83元及其利息。利息以5819767.83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六安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赔偿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评估费29500元,由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志强
审 判 员 陈 默
审 判 员 钟祖凤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高英
书 记 员 潘玉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