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案例:有征收必有补偿!必须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公平补偿

大成评社会 2024-10-21 22:54:47

裁判要点: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行政征收,必须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公平补偿。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事关民生福祉,市、县级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具有代表国家组织实施征收被征收人房屋的权力,也具有通过签订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等方式确保被征收人及时获得公平合理补偿的义务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3)黑行终89号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行政征收,必须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公平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补偿的核心内容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对房屋价值的评估直接关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与公平性。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价格有异议,有权申请复核评估、鉴定,但该异议提出的前提在于被征收人知悉房屋价值评估报告,行政机关未依法送达评估报告的,可能会剥夺被征收人对房屋价值提出异议的权利,导致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失去合法性基础。就本案而言,铁力市人民政府作出39号补偿决定,系依据黑龙江宝鹏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提交的房屋征收估价分户报告。铁力市人民政府未能有效证明已将该估价报告依法送达李某芬,亦未能证实已充分保障李某芬对房屋征收估价分户报告内容的知情权和异议权,故铁力市人民政府作出39号补偿决定依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另,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事关民生福祉,市、县级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具有代表国家组织实施征收被征收人房屋的权力,也具有通过签订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等方式确保被征收人及时获得公平合理补偿的义务。职权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也即责任之所在。铁力市人民政府应切实承担起法定的安置补偿职责,在对李某芬被征收房屋、地上附着物等依法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尽可能协调化解争议,如经协商仍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亦应尽快依法重新作出补偿决定,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形象。

综上,铁力市人民政府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铁力市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吕 行

审 判 员  鲁丽群

审 判 员  任夫亮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祖鹏

书 记 员  隋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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