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与财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在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中,存在单独的民法,民法中包含物权法。而在英美法系的法律体系中,不存在单独的民法,因此,也没有所谓的物权法,基本与物权法相对应的法律叫作财产法,但二者并非一一对应关系,物权法并不等同于财产法。
我国的法律体系,自清末改制以来,基本沿袭和借鉴了大陆法系的传统和模式,所以我国的物权法与英美法系的财产法并不等同。
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物权是财产权的主要类型,二者是种属关系的概念,是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广义的财产权除包括物权外,还包括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内容,因此,将物权等同于广义的财产权的观点是不妥当的。狭义的财产权包含有体物财产权和无体物财产权,而物权一般是指有体物财产权,因此,将物权等同于狭义财产权的观点也是不妥当的。
一言以蔽之,物权与财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各自具有其特定的内涵和外延。
在我国起草《物权法》的过程中,曾存在过起草财产法还是物权法的争论,部分争论的观点是混淆了物权和财产权之间的内涵。
物权的概念是大陆法系民法特有的概念,有其固有的内涵和外延。英美法系没有单独的民法,没有物权法的概念,也没有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在英美法系,基本与物权法相类似的法律是财产法,但二者并非完全对应关系,英美法系的财产法不仅包含有体物财产权,也包含无体物财产权;而大陆法系的物权法原则上只包含有体物财产权,无体物财产权一般不属于物权法的范畴。
“我国学者一般都接受了大陆法广义财产权的概念,认为财产权是指权利标的具有财产上的价值的权利,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甚至继承权都是财产权,物权只不过是财产权的一种类型,物权并不等同于财产权。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有关法规、规章使用了产权、财产权等概念,这里所谓的产权实际上即指财产权,它包括了物权在内的各种财产权利。”(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民法学界绝大多数人认为,应当制定物权法而不是财产法,其主要理由如下:财产一词的含义非常广泛,难以用准确的法律词汇界定。
财产的概念有如下几个完全不同的意义:
(1)财产是指民事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和所承担的具有经济内容的义务的综合。
(2)财产只是具有经济意义的权利,即积极财产。
(3)财产并不是指权利,而是指权利的客体即具体的物,如房屋、土地等。
(4)财产在以上权利的基础上,又包括商业经营者特殊意义的人身权,如名称权、名誉权等。
(5)商业联系、商业培训资格等在法律上难以从正面界定为财产的权利,在经济实践上和司法上被当作企业的“无形资产”。
(6)根据德国民法学的通说,财产权大体上包括大陆法系一般所说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无形财产权这些民事权利。
据此认为,财产的概念过于宽泛,不符合法律概念必须清晰、同一、准确的要求,因此应当制定物权法而不是财产法。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及学说在广义上使用“财产”、“财产权”、“财产法”的概念,其中财产和财产权是物权和债权的上位概念,采用物权概念有利于从逻辑上理清物权、债权、财产权等术语的关系。相反,“财产”或“财产权”的概念具有不确定性,不适合作为法律的逻辑起点。
在不同的法律观念背景下,物与财产两个概念不可互相解释,因此物权与财产权也不可互相解释。英美法系中的财产法与大陆法系中的物权法不是对应关系。“英美法虽然没有物权这个法律词汇,但是它的‘财产’一词,指的是‘一种支配财物的绝对权’。从其范围看,英美法中的‘财产’一词,应该包括以所有权为核心的物权,大体上也包括知识产权以及投资形成的股东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