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产检】
1、2021年1月20日,王某因怀孕30周,发现血糖升高22天,血糖控制欠佳到某医院住院治疗。某医院诊断王某为妊娠期糖尿病(A2级)、胎儿染色体异常、高龄初产、妊娠合并子宫肌瘤、妊娠合并右附件区囊肿?
孕31周+3天,孕1产0头位、宫颈椎切除术后。某医院对王某进行了监测胎心、胎动情况,检测血糖及尿酮体情况,予加强营养、低分子肝素等治疗。2021年1月25日王某好转出院。
2、2021年2月16日,王某因血糖升高、偶感下腹坠胀一周再次到某医院住院。某医院对王某的诊断为先兆流产、妊娠期糖尿病(A2级)、胎儿染色体异常、高龄初产、妊娠合并子宫肌瘤、妊娠合并右附件区囊肿?
孕35周+6天,孕1产0枕左前。某医院对王某进行了监测胎心、胎动及宫缩情况,予口服硝苯地平及地塞米松促胎肺成熟治疗等治疗。2021年2月25日,王某出院。
3、2021年3月23日,王某的超声检查显示:单活胎,头位,双顶径约9.4cm,股骨长6.9cm,羊水指数8.1cm,胎盘后壁,胎盘Ⅲ级,胎心率153次/分,S/D:2.6,妊娠子宫右前壁可见低回声结节直径约2.3cm。
【原告陈述】
2021年3月25日凌晨5点余,因见红、下腹阵痛就诊于被告医院急诊,6:24以临产收住入院。8:06经产钳引产一女婴,出生后评分10分。生后两小时出现反应弱转至儿科。查体体温不升、心率慢、血压低、反应弱,面部、背部及双侧大腿等处散在出血点,白细胞15.93×109/L。
于当日15:40转至某儿童医院。入院查体所见患儿头部一红色条形压痕,结合CT检查诊断为新生儿颅内出血、脑疝、中枢性呼吸衰竭等。经抢救,脑出血未能有效控制,鉴于患儿预后差,于4月2日转至某医院,进行临终关怀治疗,患儿于2021年4月7日不幸离世。
【原告认为】
被告医院严重不负责任,其过错医疗行为是导致患儿死亡的直接原因。现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人民法院按照95%的责任比例,判令被告赔偿共计1838655.64元,鉴定费18000元及诉讼费。
【某医院辩称】
我方不认可鉴定意见,我方认为我院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请求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鉴定结果】
某医院对王某之女(焦某)分娩及出生后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是导致焦某死亡的主要原因。
【医疗过错】
被告医院产钳位置放置不佳,没有按照常规的指南建议放置及检查产钳位置,产钳助产不符合治疗规范,操作过于匆忙,娩出过快,产钳助产不当造成新生儿分娩性颅脑损伤颅内血肿;
被告医院同时存在为患者实施了没有必要的手术助产、产钳术分娩没有通知新生儿医生到场,对手术产儿观察不够严密、全面,没有及时发现病情的过错。
【法院认为】
在本案中,在焦某出生后在儿童医院的治疗中,焦某的家属要求保守治疗、出院放弃治疗亦与焦某死亡结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据此本院结合鉴定意见及本案案情,酌定某医院对焦某的死亡承担60%的赔偿责任。
王某的合理损失医疗费80420.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丧葬费63767.5元、死亡赔偿金168046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根据王某的诉讼请求的项目及某医院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某医院应赔偿王某医疗费4825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丧葬费38260.5元、死亡赔偿金10082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以上共计1125628.7元。
【判决结果】
2023年12月27日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1125628.7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