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卵巢癌术后化疗后12年,化疗泵断裂腹腔内无法全部取出

璞玉康康 2024-08-26 13:44:50

【原告陈述】

2001年9月11日,原告因病首次至被告处就诊,诊断为“右侧卵巢浆液性乳头状囊腺瘤IIIc期”,并进行手术及化疗治疗。此后,原告于2002年9月20日再次至被告处治疗,并进行二次开腹探查及化疗。2014年3月28日,手术取出化疗泵。

自2001年9月11日,原告多次在被告处手术后,发生多次肠梗阻,被告也答复均为手术后肠粘连原因所致。2019年6月17日,原告因腹痛难忍前往s大学q医院就诊,CT检查显示“左下腹腔条形高密度影,置管?”。

此后,原告又分别前往bm总医院、a总医院、ak总医院检查,以上医疗机构的检查均显示原告腹腔内疑似有管状物体。2019年9月11日,原告再次至被告处就诊,门诊病历记载“卵巢癌术后。左下腹疼痛,压痛,疑似可肿物”;但CT报告中并无相关内容表述。

【原告认为】

被告在对原告的手术过程中存在重大医疗过错,导致化疗泵断裂部分遗留在原告腹腔内,致使原告十余年来饱受病痛折磨。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害,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99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被告认为】

1、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于2014年3月28日在被告处行化疗泵取出术,术中由于化疗泵植入时间较长、粘连严重,取出过程中连接管断裂,为避免脏器损伤未再取出。化疗泵未取出发生于2014年,损害结果在当时已经清楚明确,原告在当时应知道其权利被侵害。

2、化疗泵断裂,腹痛、肠梗阻均是卵巢癌正常治疗可能引发的并发症,与被告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鉴定结果】

被告的诊疗过错属次要原因。建议误工期60日、营养期15-30日、护理期7-15日,护理人数建议1人。原告无需护理依赖。

【医疗过错】

1、患者王某策,女,时年31岁,2001年9月11日入住医方诊治,初步诊断:右卵巢肿物。2001年9月17日行开腹探查:术中切除右附件快速病理诊断:卵巢上皮癌,行全子宫+双附件+大网膜+阑尾切除、盆腹腔淋巴清扫术,术后病理诊断:右侧卵巢浆液性乳头状囊腺癌,部分淋巴结转移,给予PAC方案化疗。

因化疗行腹壁化疗泵置入,自2001年10月9日首次化疗至2002年6月完成八次化疗。2002年9月15日入医方行二次开腹探查多点取材活检未发现复发和淋巴转移。上述诊疗过程医方诊疗行为规范,尽到了诊疗义务,患者的病情得到治愈。

2、2014年3月21日患者因卵巢癌术后化疗后12年余,要求取出化疗泵入住医方。给予腹部超声及全腹CT检查示:腹、盆腔内未见积液及异常增大淋巴结,化疗泵远端位于左下腹部。

医方术前讨论记录记载:与患者及家属交待病情及手术风险,告知其化疗泵管腹腔内粘连严重,为避免组织损伤,可能有部分泵管残留,患者及家属理解病情并签字。2014年9月28日在全麻下行化疗泵取出术,术中见化疗泵与周围组织粘连,分离粘连过程中连接管断裂,部分连接管滞留于腹腔中,为避免腹腔脏器损伤未予取出,结束手术。

术后一般情况好,生命体征平稳,伤口敷料干燥,于2014年3月31日出院。医方手术同意书中没有特殊告知;对于部分泵管滞留在腹腔,术后及出院时没有告知患者方,医方存在过错。

3、综合考虑,患者自身疾病手术后需要化疗;置入化疗泵长达12年之久,泵管与组织粘连严重,手术取出存在困难,发生断管为不能避免的并发症。患者方自身存在的不利因素是其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

【判决结果】

2022年4月20日判决,被告x大学附属x医院承担30%责任,赔偿原告王某策医疗费1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300元;护理费1047元;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4560元。司法鉴定费21000元,由被告x大学附属x医院负担。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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