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一般不可以抵押贷款,在农村宅基地上的自建房使用权不得用于抵押。另外,我国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因此土地所有权也不得处分。但部分地区已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在取得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书面同意后可以依法设定抵押权。
农村宅基地抵押登记正在兴起,虽然在此前是不允许宅基地进行抵押的,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这一点将会得到改变。国家印发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做好农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两权”抵押贷款试点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主要在农村改革试验区、现代农业示范区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较好的地区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原则上选择国土资源部牵头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开展。农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地区表格:
法律依据:《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