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郑某与女同事苏女士,在某烤肉店宴请客户,席间,众人推杯换盏,喝得不亦乐乎。酒阑人散后,苏女士显然醉得不轻。
不仅走起路来东倒西歪的,而且情绪失控,大声喧闹不已。男子郑某见状,便以搂抱的方式,将苏女士带至饭店门口的长椅上。
在长椅上休息时,男子郑某将苏女士放到自己腿上坐下,并用双手从苏女士身后将其环抱住。而在苏女士坐在男子郑某腿上期间,男子郑某存在用手触摸苏女士大腿、腰部等隐私部位行为。
苏女士迷迷糊糊中,曾多次本能地将男子郑某的手推开。不久之后,同事余某赶来,男子郑某遂与余某合力将苏女士扶上公司的商务车。
上了车后,男子郑某与苏女士同坐后排,晚上九点左右,司机孙某将车辆开至苏女士居住的小区。苏女士下车后,坐在小区停车场旁的路边醒酒,男子郑某在旁边陪同。
晚上十点许,男子郑某和同事余某,一起将苏女士送至其居住的单元楼电梯口,苏女士随后自行坐电梯回家。
第二天早上,酒醒后的苏女士,突然打电话报了警,声称自己昨晚遭到了男子郑某猥亵。警方接到报警后,随即便将男子郑某传唤到案接受调查,并最终以涉嫌强制猥亵罪为由,将其依法刑事拘留。不久之后,男子郑某被检方正式提起公诉。
庭审上,男子郑某的辩护律师提出4点论据,证明其无罪:1、案发当晚,苏女士虽然喝了酒,却并非处于醉酒无意识状态,根据事发烤肉店的视频监控显示,男子郑某将苏女士带至长椅的过程中,苏女士一直在和男子陈某交谈。换句话说,虽然案发时苏女士因饮酒而出现情绪失控,但是意识还算清醒,能够正常聊天,因而也必然具有呼救的能力。
而苏女士指控的案发地点,位于饭店门口的长椅上,属于公共场所,往来人员很多,如果苏女士当晚果真遭遇了男子郑某猥亵,完全具备呼救的条件,可是苏女士当晚却并没有呼救,这一点显然不符常理。
2、苏女士指控男子郑某在长椅上故意对其搂抱,并趁机用手触摸其大腿、腰部等隐私部位。然而,对于这一指控,除了有苏女士的指认外,却没有其他目击证人予以佐证。
此外,在公司的商务车上,苏女士曾与同事余某、司机孙某有过交流,可在交谈过程中,均未提及遭到了男子郑某猥亵。
3、苏女士声称自己案发当晚处于醉酒无意识状态,可是对于男子郑某的猥亵行为,却刻画描述得极其细致,而这一点显然不符常理。
在警方的询问笔录中,苏女士一方面陈述自己由于醉酒,大部分时间没有印象,而另一方面却又对男子郑某如何猥亵自己,记忆完整、细节描述清晰。由于苏女士前后陈述存在矛盾,因此,其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存疑。
4、案发当晚,虽然男子郑某的确对苏女士存在搂抱等举动,但却是因为情势所迫,由于苏女士饮酒后情绪失控,男子郑某害怕其酒后闹事,这才不得不对其做出搂抱等控制行为。而男子郑某的行为,或许确有不当之处,可远未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
此外,据多名同事证实,男子郑某与苏女士在公司里一直素有积怨,因此,本案无法排除苏女士为了借机打击报复,故意作出夸大描述的可能。
综上所述:本案中,由于根据现有证据,不能得出郑某强制猥亵苏女士的唯一结论,同时本案还存在诸多合理怀疑。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对男子郑某作出无罪判决。
法院认真听取了辩护律师的4点论据后,结合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在案证据,在经过一番仔细审理后,最终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故而依法判决男子郑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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