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曙区S餐饮店为个体工商户,邵某系宁波海曙区S餐饮店的经营者。2020年11月21日,吕某入职宁波海曙区S餐饮店,任区域经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宁波海曙区S餐饮店未为吕某缴纳社保,而且拖欠吕某2023年2月份工资3157元以及报销费用17065.59元。2023年10月13日,宁波海曙区S餐饮店在之前已经停业一段时间后办理了注销手续。2023年11月3日,吕某就本案争议向宁波市海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2023年11月7日,该委对吕某的仲裁申请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法院认为吕某与宁波海曙区S餐饮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吕某提交的证据,宁波海曙区S餐饮店尚欠吕某2023年2月份工资3157元以及报销费用17065.59元。宁波海曙区S餐饮店已经注销,相关债务应由经营者即邵某承担。吕某要求邵某支付2023年2月份工资3157元以及报销费用17065.59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吕某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所述,在宁波海曙区S餐饮店办理注销前,吕某与宁波海曙区S餐饮店均未单方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亦未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2023年10月13日,宁波海曙区S餐饮店在之前已经停业一段时间后办理了注销手续,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吕某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吕某诉请要求邵某按照2022年度宁波市市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280元/月支付经济补偿金5700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邵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裁判结果一、邵某支付吕某2023年2月份工资3157元,并支付报销费用17065.5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邵某支付吕某经济补偿金5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